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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 来源:向阳区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9-01-04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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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送人员:朱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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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您好!

2019年1月1日起,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红包。为了增强全区人民的改革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向阳区税务局将竭尽所能落实税改的“大礼包”,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能够实实在在享受减税红利,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换取您的满意!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6项,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其他5项还可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标准

子女教育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继续教育支出,在纳税人接受学历、非学历继续教育期间,分别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和每年3600元的定额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根据城市人口的不同,对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每月1500元、1100元或800元的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按照每年80000元的限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赡养年满60周岁父母可以按照一定标准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

三、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或直接到向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咨询。

最后,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向阳区税务局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