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佳木斯和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向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编辑:王泽君
监审:张振
审核:孟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