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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向阳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 来源:统计局
  • 发布时间:2020-05-27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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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向阳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

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照《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完善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向阳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区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区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邮件书信和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454-8607353

通信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路43号

举报邮箱:ny_jms03@hlj.stats.gov.cn

区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举报,由区统计局统一受理。 

第五条 区统计局通过佳木斯市向阳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举报渠道。 

第六条 区统计局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第七条 区统计局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接到举报应当填写举报记录单(见附件1)。接到电话举报的,除填写举报记录单,应当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来信或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待其他渠道移交来访举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九条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记录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 区统计局工作人员应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且属于区统计局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及时报告局领导; 

2.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区统计局有关专业工作人员,由相关专业工作人员核实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处理; 

3.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区统计局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5.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6.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区统计局领导批准,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统字〔2017〕21号)的要求,由区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区统计局上报佳木斯市统计局法规科,照相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对举报材料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现场核查的,由区统计局有关专业工作人员协助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对上级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移交的举报案件,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办理,并将核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或者告知其他部门。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区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区统计局上报佳木斯市统计局法规科,申请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经核查,举报事实不成立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由区统计局销案处理。 

第十七条 区统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区统计局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佳木斯市向阳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记录单.docx

附件2 佳木斯市向阳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3 佳木斯市向阳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审批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