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向阳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5部应急预案,现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11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纸质文件邮寄至佳木斯市向阳区应急管理局,地址为佳木斯市向阳区西林街道桥北路5号,联系电话0454-857166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应急预案反馈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msxyqyjj@163.com。
附件:《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5部应急预案(修订稿)》。
佳木斯市向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日
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修订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向阳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修订)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12号)
4.《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国发〔2005〕11号)
5.《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向阳区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切实履行好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要位置,以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为目标,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与人民福祉。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科学规范、快速反应
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属地为主、全民参与
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加强所辖区域内突发事件风险管控,面对突发事件可以快速反应。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五)突发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六)突发事件分类
向阳区位于佳木斯市中心区域,西起红旗街、万新街,东至中山街,南起同三高速公路,北至松花江(柳树岛)。辖区总面积38平方公里,人口29.5万,辖5个街道办事处、30个社区、5个行政村和3个柳树岛自然屯。向阳区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包括下面几种类型:
1.自然灾害类
向阳区所属的佳木斯市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雨热同期。冬长夏短,无霜期140天左右,年平均降水量527毫米,日照时数2525小时,有效积温2590℃。全区均属三江平原内,北临松花江,区内地势平坦。
潜在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涝、暴雨、冰雹、干旱、暴雪等气象灾害,以及地震灾害。
2.事故灾难类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向阳区位于佳木斯市中心区域,商业密布,公共服务设施完备,交通便捷,人口密集,已成为全市商贸、教育、文化中心和商住中心,并且拥有橡胶、机械、电控等生产制造企业,其中以农机配套加工企业为主。另外还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如加油站等。
潜在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烟花爆竹事故、机械伤害、有限空间、粉尘爆炸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各类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类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向阳区医疗服务机构比较集中,有佳木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等三级甲等医院可以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4.社会安全事件类
向阳区商品批发和零售业的产业链条完整,是黑龙江东部地区最大的商品批发地、零售集散地,也是佳木斯市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高度汇集的中心。大商、万达、滨江、大学四大商圈初步确立。全市半数以上的金融企业,各类银行数百家网点均坐落在向阳区。
向阳区所辖区域内潜在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案件、暴力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有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七)突发事件分级
1.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八)预案体系
1.预案分类
向阳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街道办事处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2.预案架构
(1)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佳木斯市向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佳木斯市向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佳木斯市向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4.佳木斯市向阳区抗旱应急预案
5.佳木斯市向阳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6.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燃气事件应急预案
7.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佳木斯市向阳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佳木斯市向阳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0.佳木斯市向阳区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1.佳木斯市向阳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佳木斯市向阳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13.佳木斯市向阳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佳木斯市向阳区防汛应急预案
15.其他专项应急预案
16.部门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专项应急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灾害、灾种和应急保障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17.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18.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向阳区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19.各类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向阳区发生突发事件时,依据突发事件的种类、严重程度分级启动相应预案实施救援行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重大活动预案的突发事件,参照相近的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处置。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向阳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街道办事处应急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应急组织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组成。
(一)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设置向阳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在国家、省、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总结评估。
(二)专项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对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区领导按照分工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由突发事件应急责任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必要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可成立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突发事件应急责任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负责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三)办事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区应急局设置办公室,具体职责: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协助完成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
专项预案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应急责任部门。具体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联系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指导和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加强与毗邻区域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四)工作机构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事故相关主管部门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企事业单位兼职救援队伍。
职责: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向后勤保障组和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救援所需各类图纸资料;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单位:区市场局、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社会公益组织等。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向阳公安分局、向阳交警大队
成员单位: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突发事件所在单位。
职责:向阳公安分局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向阳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理、管制。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单位等协助。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
成员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城管局、向阳交警大队及突发事件所在单位,必要时,向阳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支援。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提供生活与休息场所;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交通畅通;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环境、气象信息,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保障救援现场无线通讯及设备完好、通信畅通。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向阳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必要时协调市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支援。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防控建议及处置技术指导意见。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向阳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
职责:做好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家属安抚、抚恤、理赔,死亡人员尸体处理及有关善后工作;及时与上级人社部门、应急部门、卫健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确保完成突发事件后续处理工作。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评估。
8.技术支持组
牵头单位:突发事件所在单位主管(行业)部门
成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专家(专家来源可以由行业部门购买服务,也可协调上级部门指派)。
职责: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提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意见建议。
9.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调整应急工作组的设置和组成,各成员单位无条件服从,并按照依次接替的原则积极承担部门职责。
(五)专家组
各突发事件应急责任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提供决策建议、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成员名单由相应的应急主管部门确定并动态更新。
(六)区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应急组织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主管领导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编制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警和处置工作。
(七)企事业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在做好本单位应急管理、救援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应急队伍、调配应急物资参与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
(八)社会组织和公众
社会组织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预警、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救等作用。
三、风险管控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向阳区潜在的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
1.全面风险识别:区政府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预案总则部分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结合辖区人口、产业、地理、气候等特点,定期开展全面风险调查。
2.识别范围:覆盖全区各行业、各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生活各环节,重点针对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老旧小区、城市生命线工程(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松花江沿岸等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
3.识别方法:综合运用隐患排查、专家检查、舆情分析、案例复盘、公众反映等多种方式,动态更新风险源信息。
4.科学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评估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两个维度,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6.风险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将风险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并建立《向阳区突发事件风险分类分级清单》,分类分级清单由行管部门填写,作为精准施策的依据。
(二)风险控制与治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控,采取以下针对性控制措施,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消除风险: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从源头上消除重大风险。对无法消除的重大危险源,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安全防控措施等进行重点监控。
2.技术控制:在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要设施中,加强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如安装自动灭火系统、防洪排涝设施、安全监控报警装置、抗震加固结构等,提升突发事件风险的物防技防水平。
3.管理控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健全风险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流程和应急预案。
4.分级负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重大风险由区政府和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管控;较大及一般风险由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发现后上报,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各街道、村屯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问题处置或临时性处置措施,跟踪后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企事业单位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管控本单位风险。
5.隐患排查:建立常态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6.应急准备:对于无法彻底消除的风险,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演练、建设应急队伍等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降低事件发生后的损失。
7.宣传与培训: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风险防范、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全社会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监控与更新
1.动态监测: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重大风险和重点危险源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村屯应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评审:建立风险动态评估机制。区政府定期组织全区风险形势分析会商。当出现法律法规变化、城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升级、重要设施建设等情形时,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更新风险清单与管控措施。
四、监测预警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预防
(1)风险防范与基层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防范、化解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风险监督检查。
1.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健全公共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危害,提高应对能力。
2.各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监督有关单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3.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4.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2)预案制定与修编
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按规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按职责做好突发事件日常预防工作,根据本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组织演练、修订、备案。
(3)重大活动的预防措施
1.在国家、省、市、区重大活动期间,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加强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
2.重大活动的承办或协办部门(单位)、重点部门(单位)、重点岗位要保持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隐患。
(二)监测
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工作,整合监测预测资源,应用(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依托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电子政务网及相关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远程监控、预警。
(三)预警
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1)预警系统
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要完善人工、自动报告程序,形成严密有效的预警系统。
(2)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预警发布
1.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接收或者发现的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告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区政府。
2.区政府组织突发事件应急责任部门及专家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确定预警级别,经批准后发布。
3.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区政府。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互联网、电视、电台、显示屏和移动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本区范围内可能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居民进行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防御应对指南。
5.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并予以帮助。
6.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准确、简练,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4)预警响应
1.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随时准备启动突发事件相应的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指挥部除采取上述规定的相关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赶赴现场,随时准备听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参加救援,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5.预警调整与解除
突发事件已经发生级别变化的,由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宣布预警调整;突发事件已不可能发生时,应及时解除预警。
五、处置救援
(一)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
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决定了应急处置的结果,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
(1)信息收集与报送
1.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风险隐患、初期征兆、突发事件和灾害情况。
2.对于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各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件发生半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送初步情况,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直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及区行业主管部门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须同步向区应急局报告;重大及以上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根据事态进展,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信息续报,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进行信息终报。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信息发布
1.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第一新闻发言人”,对信息发布负有主要责任。
2.应急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有序开展,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条件下,按规定先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3)情况通报
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相关行政区域所在地政府,并报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二)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屯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在信息报送的同时,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临时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等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区政府立即依法组织开展应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灾情蔓延。
(三)指挥和协调
(1)区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调。
(2)如果突发事件只局限在突发事件所在单位,没有对周围人员、设施造成影响,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由突发事件所在单位负责人承担。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信息报送相关工作要求上报。由应急责任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必要时调动专业救援队伍支持。
(3)如果突发事件危及周围的建筑、人员安全,街道办事处、村屯要在突发事件责任部门的统筹下,负责必要的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责任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必要时调动专业救援队伍支持,组织社会组织协助展开自救和互救、生活安置。
(4)必要时,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成立应急工作组,调配全区救援力量参加救援。
(5)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参与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带领全区应急力量、调动应急物资听从指挥,统一参加救援行动。
(四)响应分级
本预案设置Ⅳ级响应(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升级、降级或终止;视情况报请启动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相应预案应急响应或军地应急联动。
(1)Ⅰ级响应: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家、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执行国家、省级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及处置措施,区委、区政府带领全区力量参加救援。
(2)Ⅱ级响应:发生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在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执行市级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及处置措施,区委、区政府带领全区应急力量配合市级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
(3)Ⅲ级响应:发生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在区委、区政府的带领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应急力量、调动全区应急物资开展救援行动,必要时可以申请市级救援力量的支援。
(4)Ⅳ级响应: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局限在一个单位或一个街道的范围内,突发事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屯组织救援即可控制事态发展,启动Ⅳ级响应。
(五)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照突发事件类型、危险程度、发展趋势等情况成立相应的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指挥协调。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应急联动机构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在人员救护方面,由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启动心理干预。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生活保障措施。
(2)控制危险源(点)。抢险救援组由突发事件应急责任部门牵头,消防救援大队实施,必要时请上级政府协调武警、军队力量,组织力量全面查清事件危险源(点)情况,采取封堵、加固、拆除、消除危险源(点)等措施控制危险源、降低风险隐患,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迅速排除险情。
(3)现场管控。治安保卫组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按照有关程序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4)基础设施恢复。区工信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应组织公共交通、供电、通讯、供水、供热等部门开展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5)应急资源保障。后勤保障组应及时调集和配置区内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必要时可以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6)生活物资保障。区民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局等部门做好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7)监控防范。向阳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8)舆论引导。宣传报道组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引导作用,运用新媒体等平台,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及其影响,做好舆论引导。
(9)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救援,向阳公安分局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②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金融服务网点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及救援人员首先对受伤人员进行救助。必要时可以使用设备、工具等对妨碍救援的机械等障碍物进行拆除、移除。对伤者进行现场处置后及时送医。救援过程中注意救援者自身安全。
(六)响应终止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2.经过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
3.响应结束后,应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4.应急期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补充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六、应急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讯信息保障
1.区工信局牵头,与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部门(单位)协调合作,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2.各应急指挥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应急队伍,应当确保至少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二)应急队伍保障
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部门做好专业救援队伍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可以迅速开展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兼职应急队伍
各企事业单位均建立兼职救援队伍,针对突发事件类型定期组织演练,可以完成内部应急处置工作,还可以有组织地参加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群众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的重要作用,鼓励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起到协助的作用。
(三)交通运输保障
1.区城管局、交通运输企业等应负责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
2.向阳交警大队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道路、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四)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伤病员救护、传染病预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2.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五)应急物资保障
1.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对应急资源实行统筹管理,编制应急资源数据库。
2.区相关负有应急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工作,建立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库,报区政府备案。
3.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要能源资源、基本生活用品、重要生活必需品、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救援设备和工程抢险装备的储备、调用和征用工作;对一些特种或非常用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应合理规划、动态储备。
(六)资金保障
1.突发事件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置预备费,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需增加的经费。
2.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七)人员个体防护
区相关负有应急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作业和救援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八)技术保障
1.区相关负有应急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
2.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七、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负责,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1.人员安置。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按照区相关部门政策性文件及相关工作要求,配合共同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临时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2.收集清理、处理污染物。相关部门协助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补偿。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人应对事故损害进行赔偿,并承担善后处置费用。
(二)社会救助
1.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助。
2.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
3.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三)保险赔付
1.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四)心理干预
区教育局、区卫健局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措施,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五)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经营计划、生活计划,组织开展灾后自救,并向区政府报告。
2.区委、区政府及时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3.区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必要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申请资金、技术支援。
(六)调查评估
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区政府应指派突发事件应急责任部门、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应急救援评估工作。
2.调查组对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向区政府报告。
3.有关部门应于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上报区政府,并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市主管部门。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编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各相关部门执行。印发20个工作日内,区应急局负责按照规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应突发事件应急责任部门编制,经区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各相关部门执行。印发20个工作日内,由相应突发事件应急责任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报市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印发20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应急部门)备案。
单位和街道、村屯的应急预案由本单位或街道、村屯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印发20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和市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有关会议审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印发2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方或承办单位印发。在活动举行前15日内报区应急局、向阳公安分局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针对性强,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区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重点工程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备、使用单位,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每年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4.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
5.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演练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在演练开始前20天报政府应急局备案。
6.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
(三)宣传教育培训
1.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2.应急预案印发(转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主体责任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的途径,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4.各级各类学校要适时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
(四)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预案更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六)生效
本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九、附件
附件: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附件
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LS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1.风险矩阵法的主要内容是:识别出存在的风险,分析和评价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二者相乘,得出风险的风险值,确定风险级别,进而决定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数学表达式为:R=L×S,其中,
R代表风险值;
L代表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
S代表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
2.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取值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对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取其最大值作为最终L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L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对照过程中,涉及到资料的,要见证到具体名称和条款;涉及到人员的,要具体到所有参与者。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用事件发生的概率表示,取值如下表所示:
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参考取值表
|
L |
参考频率 |
人员情况 |
设备设施、工器具及材料 |
环境 状况 |
规程和针对性管理方案 |
|
5 |
本企业一年内发生过 |
无培训,无经验 |
超期运行或超检验期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区域;存在或可能产生危害气体 |
没有 |
|
4 |
本集团一年内发生过 |
有培训但培训时间不够或未达成效果 |
保护自动装置功能不完善,存在质量缺陷 |
作业空间受限;作业立体交叉;恶劣气象条件;高空或在运行设备设施上作业 |
有,但不完善,且只偶尔执行 |
|
3 |
本行业一年内发生过 |
经验不足,多次出现差错 |
基本完好,但安全装置不完善 |
通风、光照或温度需要采取措施才能作业;周围有运行设备;立面有同时作业 |
有,较完善,但只部分执行 |
|
2 |
全国范围一年内发生过 |
偶尔出现差错 |
总体完好,但有缺陷 |
通风、光照或温度不影响作业;系统停运;同一作业面有其它作业 |
有,完善,但偶尔不执行 |
|
1 |
从未发生过 |
培训充分,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 |
完好,无缺陷 |
通风、光照良好,温度适宜;系统停运且周围无运行设备 |
有,完善,严格执行 |
注:当缺少基础资料或者无法取得充分可靠的数据或者分析数据不具有成本效益性时,取值可参照类似性质、规模企业的业内平均水平。
3.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取值
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二个维度对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取值,以最大值作为最终S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S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
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参考取值表
|
S |
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
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设备设施损坏 |
|
5 |
3人及以上死亡或7人及以上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 |
|
4 |
1-2人死亡或3-6人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
|
3 |
造成1至2人重伤或3至6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
|
2 |
1至2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1 |
1至2人轻微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
4.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4.1风险值(R)
根据公式R=L×S计算出风险的风险值(R),并取最大值作为该风险的最终风险值(R)。
风险矩阵(R)

4.2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值(R)的大小,将风险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LEC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表1 可能性(L)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如果危害事件发生,即产生最可能和预期的结果(100%) |
频繁:平均每6个月发生一次 |
10 |
|
2 |
十分可能(50%) |
持续:平均每1年发生一次 |
6 |
|
3 |
可能(25%) |
经常:平均每1~2年发生一次 |
3 |
|
4 |
很少的可能性,据说曾经发生过 |
偶然:3~9年发生一次 |
1 |
|
5 |
相当少但确有可能,多年没有发生过 |
很难:10~20年发生一次 |
0.5 |
|
6 |
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尽管暴露了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发生过 |
罕见:几乎从未发生过 |
0.1 |
表2 暴露率(E)基准值
|
序号 |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持续(每天许多次) |
暴露期大于2倍的法定极限值 |
10 |
|
2 |
经常(大概每天一次) |
暴露期介于1~2倍法定极限值之间 |
6 |
|
3 |
有时(从每周一次到每月一次) |
暴露期在法定极限值内 |
3 |
|
4 |
偶尔(从每月一次到每年一次)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和法定极限值之间 |
2 |
|
5 |
很少(据说曾经发生过)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内 |
1 |
|
6 |
特别少(没发生过,但有发生的可能性) |
暴露期低于正常允许水平 |
0.5 |
表3 后果(C)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
分值 |
|
|
1 |
人员伤亡 |
(1)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10人。 |
10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1000万元。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大范围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3~9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2 |
人员伤亡 |
(1)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3~9人。 |
5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一般电力安全事故且中断安全记录。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较大范围的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3 |
人员伤亡 |
(1)造成重伤1~2人。 |
2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内部统计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影响到周边居民及生态环境,引起居民抗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难治愈或造成3~9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4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3人以上。 |
1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一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对周边居民及环境有些影响,引起居民抱怨、投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5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1~2人。 |
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二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轻度影响到周边居民及小范围(现场)生态环境。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
||
|
6 |
人员伤亡 |
(1)可能造成人员轻微的伤害(小的割伤、擦伤、撞伤)。 |
1 |
|
设备损坏 |
(1)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异常。 |
||
|
环境污染 |
(1)对现场景观有轻度影响。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可能造成1~2例有健康影响的事件。 |
||
表4 风险等级(D=L×E×C)标准
|
序号 |
风险等级 |
判定条件 |
|
1 |
重大风险 |
D≥400 |
|
2 |
较大风险 |
200≤D<400 |
|
3 |
一般风险 |
70≤D<200 |
|
4 |
低风险 |
D<70 |
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向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妥善处置全区所属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修订)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6.《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发布)
8.《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38315-2019)
9.《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12号)
11.《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预案适用于向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四)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全区所属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事故等级的核定标准见附件1。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村屯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区所属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村屯、事故所在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整合全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和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理念、技术和装备,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实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政府领导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屯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区政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综合协调机构为区应急局(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以及参与抢险救援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等。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等及时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立即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1.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启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审核和批准向新闻界及公众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决定新闻发布会召开。
(3)在向阳区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和征用各类物资、设备、场所和人员,组织专兼职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
(4)发现事故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疏散人员、物资;对重大危险源或污染源进行监测,发生环境污染次生衍生危害时,立即组织应急责任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3)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4)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传达省、市、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
(5)负责与国家和省、市、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6)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办理和督促落实省、市、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二)应急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部
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政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主管行业副区长
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
区应急局
区工信局
区发改局
区教育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住建局
区水务局
区商务局
区文旅局
区卫健局
区市场局
区城管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向阳公安分局
向阳交警大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人武部
向阳生态环境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
区营商局
区信访局
区审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村屯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并执行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下列负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职责的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
(1)区委宣传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负责相关新闻稿件的审阅、批准。
(2)区应急局:履行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分析等相关信息与技术支持,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地震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救援行动的整体协调、事故救援信息整理,上报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政府。
(3)区工信局: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紧急抢险救援中民爆器材的调用;参与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紧急调运和综合协调。
(4)区发改局: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
(5)区教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普及应急知识,做好在校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
(6)区民政局:指导监督养老、福利机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受灾人员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8)区人社局:与市人社局沟通,督促事故单位做好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申报、认定等工作。
(9)区住建局:协调市住建局,做好房屋建筑施工行业、老旧房屋改造、物业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住建局做好供气、供热、供水、市政工程等城市市政运营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程抢险,参与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保障。
(10)区水务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发生在本系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工具、指导。
(11)区商务局:组织协调商贸等分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事故救援区域所需商品市场供应。
(12)区文旅局:组织、指导文体、旅游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文体、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区卫健局:组织、协调事故所在地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和救援需要,协调调动市内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援助。
(14)区市场局:负责与市市场局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市市场局对事发单位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技术、设备、产品的检测和鉴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5)区城管局:组织协调垃圾处理等城市市政运营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工程抢险,参与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保障。
(16)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调动退役军人参加应急救援。
(17)向阳公安分局:组织协调分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民爆物品、大型活动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认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
(18)向阳交警大队:指挥疏导事故区域人员、车辆有序疏散;保障救援车辆、人员进入现场交通畅通;指导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协调、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事故现场区域交通管制。
(19)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会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0)区人武部: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调动民兵预备役力量参加应急救援。
(21)各街道办事处、村屯: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相关工作。
(22)其他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专家组:安全生产专家组主要由安全管理、建筑、质量监督、市政、水务、环保、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的职责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
(三)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治安警戒、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支撑等应急工作组,完成相应应急任务。
1.抢险救援组
组成: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供电、供水、通讯、燃气等单位救援人员。
职责: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清理现场;受伤、被困人员救护。
2.医疗救护组
组成:区卫健局
职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保卫组
组成:向阳公安分局、向阳交警大队
职责:向阳公安分局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向阳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理、管制。
4.后勤保障组
组成:区财政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城管局、向阳交警大队及事故单位等配合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提供生活与休息场所;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交通畅通;保障救援现场无线通讯及设备完好、通信畅通。
5.环境监测组
组成:向阳生态环境局牵头并负责协调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人员、技术、设备等支援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防控建议及处置技术指导意见。
6.宣传报道组
组成: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事故所在单位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善后处置组
组成: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组织事故单位牵头
职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处理在事故中死亡、受伤、受灾人员;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解决事故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8.技术支持组
组成:区应急局牵头
职责:负责组织专家(专家来源可以由政府购买服务,也可以协调上级部门指派)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9.机构设置及调整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调整应急工作组的设置和组成,各成员单位无条件服从,并按照依次接替的原则积极承担部门职责。
三、风险管控
按照工作原则及方针,向阳区通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生产经营单位潜在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
1.全面风险识别:区政府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预案总则部分对事故灾难事件的分析,结合辖区产业、地理、气候等特点,定期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调查。
2.识别范围:覆盖全区各行业、各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针对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城市生命线工程(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松花江沿岸等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
3.识别方法:综合运用隐患排查、专家检查、舆情分析、案例复盘、公众反映等多种方式,动态更新风险源信息。
4.科学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评估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两个维度,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6.风险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将风险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并建立《向阳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清单》,分类分级清单由行管部门填写,作为精准施策的依据。
(二)风险控制与治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控,采取以下针对性控制措施,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消除风险: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从源头上消除重大风险。对无法消除的重大危险源,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安全防护措施。
2.技术控制:在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场所和重要设施中,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如安装自动灭火系统、防洪排涝设施、安全监控报警装置、抗震加固结构等,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3.管理控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分级负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重大风险由主管行业部门重点管控;较大及一般风险由各街道办事处发现后上报,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各街道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问题处置或临时性处置措施,跟踪后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
5.隐患排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6.应急准备:对于无法彻底消除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演练、建设应急队伍等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降低事件发生后的损失。
7.宣传与培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风险防范、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全社会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监控与更新
1.动态监测: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和重点危险源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评审:建立风险动态评估机制。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形势分析会商。当出现法律法规变化、城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升级、重要设施建设等情形时,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更新风险清单与管控措施。
四、监测预警
(一)预防与监控
1.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规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高整体安全水平。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领域内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要加强管理、督促整改、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3.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体系,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区政府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二)预警级别与发布
1.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全区所属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
(2)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4)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已经发生事故,且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2.预警信息发布
应急局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屯及其他相关部门上报的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经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Ⅳ级预警有上升为Ⅲ级预警以上趋势,或者直接发布Ⅲ级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可视情况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有事实证明生产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立即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信息报告
1.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屯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2.进入预警阶段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可先行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应急专业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六、组织自救互救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本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发生下列情况时,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响应条件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接到事故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的应急支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支援的指示;
4.区应急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
(一)响应分级
向阳区所属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区政府(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实施,区政府(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相应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及时向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跨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政府(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市级相关预案要求,全力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救援情况。
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事故或险情严重程度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区所属区域内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并及时向区政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救援情况。
(二)响应级别的调整
超出区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即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以上),区政府(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三)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的响应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有关人员及应急抢险队伍立即赶往事故地点组建事故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危急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必要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赴事故地点亲自指挥应急救援工作。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按照市级预案的要求,组织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全力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救援。
(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村屯等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响应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各应急工作组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支援时,提出支援请求。
七、应急处置措施
(一)事故信息报告与通报
1.事故单位报告及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2)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组织内部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在15分钟内向区应急局、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还应同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行业主管部门。
(3)如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2.事故信息上报
(1)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2)区应急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行业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行业有关部门、区政府。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3)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救援队伍等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
(4)如果事故可能危及毗邻的行政区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区应急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应按照下列内容报告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现场草图;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应先使用电话快报;并在30分钟内补报详细的文字报告(包括事故现场草图)。
电话快报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二)先期处置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启动内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
2.事故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屯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临时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向政府通报信息。
3.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4.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可以调动应急人员和物资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三)应急响应
1.当事故态势或次生、衍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及时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调动全区内部救援力量参加救援。
2.内部救援力量不足时,可以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全面启动本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
(四)指挥协调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协调。
2.如果事故只局限在事发单位,没有对周围人员、设施造成影响,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承担。事故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信息报送相关工作要求上报。由应急责任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必要时调动专业救援队伍支持,组织社会组织协助展开自救和互救、生活安置。
3.如果突发事件危及周围的建筑、人员安全,街道办事处要在突发事件应急责任部门的统筹下,负责必要的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责任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必要时调动专业救援队伍支持,组织社会组织协助展开自救和互救、生活安置。
4.必要时,应急指挥部派出主要成员组成现场指挥部、成立应急工作组,调配全区救援力量参加救援。
5.Ⅲ级以上的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与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带领全区应急力量、调动应急物资听从指挥,统一参加救援行动。
(五)处置措施
按照事故类别和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面意见,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人员疏散: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明确疏散范围和撤离方式,由向阳公安分局、向阳交警大队组织实施,当地街道办事处、村屯、生产经营单位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员防护、集合点治安管理、卫生管理、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向阳交警大队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的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禁止救援无关人员进入,保持救援车辆通行无阻。
4.医疗卫生救援: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协助事故单位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并根据需要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的指导和支援。
5.工程抢险: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工程抢险队伍对被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进行抢修。
6.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环境监测组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环境指标进行检测,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六)响应升级
1.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现场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
2.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预估、评估事故发生趋势,及时做出响应升级的决定,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支援。
(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故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登记的规定。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八)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确定保护事故灾区周边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和转移的范围、路线、程序以及安置方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实施治安管理。
(九)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十)社会力量动员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区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十一)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事故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十二)应急结束
确定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文物、重要档案、重大财产得到清理,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因素消除,由现场指挥部请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参与指挥的应急响应行动,响应结束应经过其同意或批准。
八、现场管控
(一)善后处置
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救治、抚恤及补偿,物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二)社会救助
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三)事故调查与评估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
3.善后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分析总结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四)恢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街道办事处、村屯、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九、队伍物资保障
(一)信息保障
1.应急管理部门建有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二)应急队伍保障
1.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环保、工矿商贸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2.各行业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情况。
3.必要时可以得到市级救援力量的支援。
(三)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特别紧急时,由向阳交警大队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水平,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六)治安保障
向阳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屯,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七)物资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中征用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财产,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经费保障
区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准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证应急救援和日常工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九)社会动员保障
1.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要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
2.应急指挥部调用事故所在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和有关部门、单位为其提供必要保障。
(十)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街道办事处、村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2.紧急状态下,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屯可以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证人员安置。
(十一)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十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在抢险救援中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和实施效果显著,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屯、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或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预案管理
(一)宣传教育
1.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常识的宣传工作。
2.街道办事处、村屯负责本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3.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4.应急管理局要通过媒体将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
5.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的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防灾救灾知识。
6.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二)培训
1.按照“分级管理 ”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各专业应急机构及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职定期复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
2.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三)演练
1.区应急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屯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演练前,组织者必须制定演练方案。在演练开始前20个工作日内,区应急局组织的本预案演练方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屯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报区应急局备案。
2.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总结,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监督检查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修订与更新
以下情形发生时,区应急局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
7.其他依据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修订的情形。
(六)解释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编制与解释。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下发实施。
(七)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行业主管部门与各街道办事处、村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十二、附件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3.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全区所属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6)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6)其他需要省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跨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6)其他需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一般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其他需要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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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LS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1.风险矩阵法的主要内容是:识别出存在的风险,分析和评价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二者相乘,得出风险的风险值,确定风险级别,进而决定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数学表达式为:R=L×S,其中,
R代表风险值;
L代表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
S代表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
2.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取值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对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取其最大值作为最终L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L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对照过程中,涉及到资料的,要见证到具体名称和条款;涉及到人员的,要具体到所有参与者。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用事件发生的概率表示,取值如下表所示:
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参考取值表
|
L |
参考频率 |
人员情况 |
设备设施、工器具及材料 |
环境 状况 |
规程和针对性管理方案 |
|
5 |
本企业一年内发生过 |
无培训,无经验 |
超期运行或超检验期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区域;存在或可能产生危害气体 |
没有 |
|
4 |
本集团一年内发生过 |
有培训但培训时间不够或未达成效果 |
保护自动装置功能不完善,存在质量缺陷 |
作业空间受限;作业立体交叉;恶劣气象条件;高空或在运行设备设施上作业 |
有,但不完善,且只偶尔执行 |
|
3 |
本行业一年内发生过 |
经验不足,多次出现差错 |
基本完好,但安全装置不完善 |
通风、光照或温度需要采取措施才能作业;周围有运行设备;立面有同时作业 |
有,较完善,但只部分执行 |
|
2 |
全国范围一年内发生过 |
偶尔出现差错 |
总体完好,但有缺陷 |
通风、光照或温度不影响作业;系统停运;同一作业面有其它作业 |
有,完善,但偶尔不执行 |
|
1 |
从未发生过 |
培训充分,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 |
完好,无缺陷 |
通风、光照良好,温度适宜;系统停运且周围无运行设备 |
有,完善,严格执行 |
注:当缺少基础资料或者无法取得充分可靠的数据或者分析数据不具有成本效益性时,取值可参照类似性质、规模企业的业内平均水平。
3.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取值
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二个维度对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取值,以最大值作为最终S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S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
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参考取值表
|
S |
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
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设备设施损坏 |
|
5 |
3人及以上死亡或7人及以上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 |
|
4 |
1-2人死亡或3-6人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
|
3 |
造成1至2人重伤或3至6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
|
2 |
1至2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1 |
1至2人轻微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
4.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4.1风险值(R)
根据公式R=L×S计算出风险的风险值(R),并取最大值作为该风险的最终风险值(R)。
风险矩阵(R)

4.2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值(R)的大小,将风险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LEC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表1 可能性(L)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如果危害事件发生,即产生最可能和预期的结果(100%) |
频繁:平均每6个月发生一次 |
10 |
|
2 |
十分可能(50%) |
持续:平均每1年发生一次 |
6 |
|
3 |
可能(25%) |
经常:平均每1~2年发生一次 |
3 |
|
4 |
很少的可能性,据说曾经发生过 |
偶然:3~9年发生一次 |
1 |
|
5 |
相当少但确有可能,多年没有发生过 |
很难:10~20年发生一次 |
0.5 |
|
6 |
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尽管暴露了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发生过 |
罕见:几乎从未发生过 |
0.1 |
表2 暴露率(E)基准值
|
序号 |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持续(每天许多次) |
暴露期大于2倍的法定极限值 |
10 |
|
2 |
经常(大概每天一次) |
暴露期介于1~2倍法定极限值之间 |
6 |
|
3 |
有时(从每周一次到每月一次) |
暴露期在法定极限值内 |
3 |
|
4 |
偶尔(从每月一次到每年一次)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和法定极限值之间 |
2 |
|
5 |
很少(据说曾经发生过)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内 |
1 |
|
6 |
特别少(没发生过,但有发生的可能性) |
暴露期低于正常允许水平 |
0.5 |
表3 后果(C)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
分值 |
|
|
1 |
人员伤亡 |
(1)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10人。 |
10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1000万元。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大范围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3~9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2 |
人员伤亡 |
(1)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3~9人。 |
5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一般电力安全事故且中断安全记录。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较大范围的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3 |
人员伤亡 |
(1)造成重伤1~2人。 |
2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内部统计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影响到周边居民及生态环境,引起居民抗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难治愈或造成3~9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4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3人以上。 |
1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一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对周边居民及环境有些影响,引起居民抱怨、投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5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1~2人。 |
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二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轻度影响到周边居民及小范围(现场)生态环境。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
||
|
6 |
人员伤亡 |
(1)可能造成人员轻微的伤害(小的割伤、擦伤、撞伤)。 |
1 |
|
设备损坏 |
(1)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异常。 |
||
|
环境污染 |
(1)对现场景观有轻度影响。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可能造成1~2例有健康影响的事件。 |
||
表4 风险等级(D=L×E×C)标准
|
序号 |
风险等级 |
判定条件 |
|
1 |
重大风险 |
D≥400 |
|
2 |
较大风险 |
200≤D<400 |
|
3 |
一般风险 |
70≤D<200 |
|
4 |
低风险 |
D<70 |
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向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修订)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
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12号)
10.《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1.《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0日发布)
12.《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佳木斯市向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统一指挥,密切合作。有关部门、救援队伍要服从全区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在危险化学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以救人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发生伤亡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进行抢险,并做到边抢险边报告,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动员就近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属地为主,区域化救援。各街道办事处或村屯辖区内发生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时,首先向区政府报告,启动区级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共同协作,快速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四)适用范围
向阳区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燃烧、中毒或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适用于本预案。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一)现状及风险分析
全区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20家左右,都是小规模零售单位,包括汽油、柴油、农药、危化品、化学试剂、油漆、氧气乙炔等。
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重点是经营、储存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也比较多,大部分使用量不大,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固有的理化性质决定,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如果管理不当,都可能引发事故。
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包括: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具有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
4.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和废弃等多个环节。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指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因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常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如下: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指燃烧物质主要为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事故。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的爆炸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事故。
3.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主要指人体吸入、食入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或者化学品反应的产物而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体包括: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接触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皮肤、眼睛等)、误食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消化道)以及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主要指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意外地与人体接触,在短时间内即在人体接触表面造成明显破坏的事故。具体包括: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和其他不显酸碱性的腐蚀品。
5.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主要指气体或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泄漏,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容易造成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6.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不能归入上述5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危险化学品的险肇事故,即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人们不希望的意外事件,如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罐体、车辆倾倒或倾覆,可能但未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泄漏等事故。
(三)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三、组织指挥机构
(一)应急指挥机构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屯等及时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区政府值班室、应急管理局立即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成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装卸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二)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主管行业副区长
区应急局局长
主要成员:区委宣传部
区应急局
区发改局
区工信局
区教育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住建局
区水务局
区商务局
区卫健局
区市场局
区城管局
向阳公安分局
向阳交警大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营商局
区审计局
向阳生态环境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
区信访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文旅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村屯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1)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②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指挥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③指挥、协调全区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预防、控制和救援。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传达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决定。
②整理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危险特性等资料,为应急指挥部决策、决定提供依据。
③提供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救援队伍信息。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负责相关新闻稿件的审阅、批准。
(2)区应急局:负责事故救援的综合组织、指挥协调;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调拨用于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救灾物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信息汇总、上报。
(3)区发改局:将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规划。
(4)区工信局:组织协调事故救援所需工业产品的生产和供应保障;负责协调供电、通讯等保障到位;做好抢修现场的供电、通讯设施和提供相关设备的准备工作。
(5)区教育局:组织、指导教育系统的危化事故预防及应急管理工作;按要求完成应急指挥部指派的应急处置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因救援救灾受伤或牺牲人员残疾等级和牺牲性质进行认定,并予以优待、抚恤和补助。
(7)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8)区人社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督促事故单位做好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申报、认定等工作。
(9)区住建局:组织、协调、处置分管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负责液化石油气事故抢险、工程抢险专业保障工作;负责与市住建局协调处理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区水务局:组织协调本系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1)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的渠道储备、供应工作。
(12)区卫健局: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负责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
(13)区市场局:负责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事发单位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技术、设备、产品的检测和鉴定。
(14)区城管局:按要求完成指派的应急处置工作,比如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和拆除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违章建筑等。
(15)向阳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负责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控制;负责按需要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16)向阳交警大队:负责维护事故发生区域交通秩序,保证事故救援交通畅通。
(17)向阳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危险物品清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灾害发生,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18)其他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19)事故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协助事故单位开展应急救援;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负责受到事故影响人员的临时安置。
(20)专家组:主要由危化、建筑、气象、国土资源、环保、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职责是对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组成:区安防委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向阳消防救援大队、供电、供水、通讯、燃气等单位救援人员。
职责: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清理现场;受伤、被困人员救护。
(2)医疗救护组
组成:区卫健局
职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3)安全保卫组
组成:向阳公安分局、向阳交警大队
职责:向阳公安分局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向阳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指挥和交通管制工作。
(4)工程抢险组
组成:区住建局牵头
职责: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抢修电力设施,恢复电力供应;抢修通讯设施,尽快恢复通讯。
(5)物资供应组
组成: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事故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
职责: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等后勤服务和应急资源保障。
(6)通讯联络组
组成: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工信局
职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后续信息发布;区工信局负责事故现场与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络。
(7)交通运输组
组成:向阳交警大队牵头
职责:向阳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理、管制;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和物资、运送受伤人员的车辆优先通行。
(8)技术支持组
组成:由区应急局牵头
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9)调查评估组
组成:区应急局牵头
职责:及时查明事故经过及原因,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10)善后处理组
组成:事故单位及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屯组织牵头
职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处理在事故中死亡、受伤、受灾人员;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解决事故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四、风险管控
向阳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危险化学品潜在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
1.全面风险识别:区政府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预案总则部分对事故灾难事件的分析,结合辖区人口、产业、地理、气候等特点,定期开展全面风险调查。
2.识别范围:覆盖全区各危化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生活环节,重点针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城市生命线工程(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松花江沿岸等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
3.识别方法:综合运用隐患排查、专家检查、舆情分析、案例复盘、公众反映等方式,动态更新风险源信息。
4.科学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评估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两个维度,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6.风险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将风险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并建立《向阳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清单》,作为精准施策的依据。
(二)风险控制与治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控,采取以下针对性控制措施,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消除风险: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从源头上消除重大风险。对无法消除的重大危险源,鼓励采用先进危化工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生产经营。
2.技术控制:在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要设施中,加强危化安全设施建设,如安装自动灭火系统、安全监控报警装置、抗震加固结构等,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3.管理控制:危化行业主管部门、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分级负责: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重大风险由区政府和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管控;较大及一般风险由各街道办事处发现后上报,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各街道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问题处置或临时性处置措施,跟踪后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管控危险化学品风险。
5.隐患排查: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6.应急准备:对于无法彻底消除的风险,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演练、建设应急队伍等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降低事件发生后的损失。
7.宣传与培训: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风险防范、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全社会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监控与更新
1.动态监测: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危化品重大风险和重点危险源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村屯应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评审:建立风险动态评估机制。区政府定期组织全区风险形势分析会商。当出现法律法规变化、城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升级、重要设施建设等情形时,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更新风险清单与管控措施。
五、监测预警
(一)事故预防
1.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源头上严把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关口,防止和减少事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区应急局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或村屯必要时要做好相关情况的摸排及线索报送,强化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风险。
3.建立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和举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问题。有关部门接到报告、举报后,应立即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隐患的调查与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各街道办事处或村屯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管理层的安全意识。
5.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根据本预案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实施有效控制,减少事故损失。
6.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日常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事故风险监测
区应急局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村屯一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监测。
1.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对重大危险源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加大检查力度。
2.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分级分类管理,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3.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事故灾害信息进行监控。
5.对已经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进行监控。
6.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定期组织人员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实施监控、治理。
(三)事故预警
1.预警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按照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信息发布
(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或者已经发生并有扩大的趋势时,区应急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扩大的可能性,预测影响范围和强度等,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
(2)预警级别由区应急局提出,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
(4)对特殊人员、特殊场所及警报盲区,应采取指定专人传递预警信息的方式,确保信息接收。
(5)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机关、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预警行动
(1)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泄漏或者火灾、爆炸事故,或者有关部门收到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立即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成立应急指挥部。
(2)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屯)、事故主管单位、相关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应时刻关注预警信息更新,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待命,准备好应急物资,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故或者参加应急救援;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屯组织内部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备战状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监测、预报信息及时进行研判,做好启动本预案Ⅳ级响应程序的准备,必要时召集专业应急指挥人员、相关专家待命,时刻准备到现场指挥或协助应急救援行动。
(3)如果Ⅳ级响应没有控制事态发展,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申请提高预警级别。
(4)黄色等级(Ⅲ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24小时值班,区内专业救援队伍、其他企业的兼职救援队伍应随时待命;专家组全体待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把接收到的救援信息立即报送给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便及时会商,启动Ⅲ级响应。
(5)如果Ⅲ级响应无法控制事态发展,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申请提高预警级别。
(6)橙色(Ⅱ级)预警发布后,区安防办应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人员、物资支援,准备启动Ⅱ级响应。
(7)如果Ⅱ级响应无法控制事态发展,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提高预警级别。
(8)红色(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申请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人员、物资支援,准备启动Ⅰ级响应。
4.预警级别调整
(1)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情况,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可视情况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2)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3)需要升级响应的,区政府、区应急局分别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警类别、级别、预警单位或位置、可能发生的风险类别、严重程度等。
六、事故信息报告
(一)事故单位报告及处置
1.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2.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企业内部的应急预案,组织内部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在15分钟内向区应急局、街道办事处(或村屯)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还应同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如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事故信息上报
1.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2.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3.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
4.如果事故灾难可能危及毗邻的地区,要及时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三)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应按照下列内容报告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现场草图;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应先使用电话快报;30分钟内补报全面的文字报告(包括事故现场草图)。电话快报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七、组织自救互救
(一)分级响应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造成1人死亡(含失踪),或5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造成2人死亡(含失踪),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事故影响超出向阳区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 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响应程序
1.Ⅳ级应急响应启动
(1)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人立即组织内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2)如果内部救援力量不足无法控制事态发展,或者事故有扩大风险,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拨打119联动报警电话,请求专业救援队伍支援。区内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随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的准备。
(3)区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人。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时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对事故应急救援给予技术指导。
(4)各街道办事处或村屯、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5)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所属区域内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
2.Ⅲ级应急响应启动
(1)如果Ⅳ级应急响应没有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或者事故范围扩大,或者影响到周边其他行政区域,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申请,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批准后升级为Ⅲ级响应。
(2)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其他成员及应急队伍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区内应急救援力量展开救援。
(3)必要时总指挥赴事故地点亲自指挥,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辖区内所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听从指挥。
(4)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急指挥部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请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进行支援或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3.Ⅱ级应急响应启动
(1)如果Ⅲ级应急响应没有控制事态发展,或者事故影响范围继续扩大,经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批准,升级为Ⅱ级应急响应。
(2)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带领市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3)应急救援行动应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直接指挥下进行。
(4)区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指挥区内所有的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投入到应急救援行动中。
(5)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报请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Ⅰ级应急响应启动
(1)Ⅰ级响应需经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经省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批准后启动。
(2)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直接指挥下开展救援行动。
(3)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区主要成员指挥区内所有的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投入到应急救援行动中。
(4)需要应急管理部参与救援指挥时,由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
5.发生在本区范围内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无需抢救人员,未造成环境危害,可不全面启动应急响应,直接进入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程序。
八、现场管控
(一)先期处置
1.专业救援队伍接警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根据事故单位提供的信息展开现场处置。
2.按照不同的事故类型,采取紧急处置的措施:断电、断气、对泄漏物进行收集、扑救火灾等。
3.救援队对被困的人员实施救援。
4.了解事故现场周边的情况,清除可能影响救援甚至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物资、能源等因素。
5.事故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屯等,应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涉事企业做好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临时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 封锁危险场所等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向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做好事故现场的风险分析,确定人员疏散、交通控制、救援物资供应、受伤人员安置等方案。
7.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事故单位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8.事故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屯组织社会力量协助救援,包括自救互救、协助维持秩序等。
(二)应急救援机构的行动
各应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参加救援行动。
1.抢险救援:在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救援方案并实施;要记录好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确保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开展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工程加固等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医疗救护: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点,为事故受伤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受灾群众提供紧急处置,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
3.安全保卫:根据现场指挥部、专家的意见确立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救援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穿过危险区,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用毛巾、口罩、湿布等捂住口鼻,采取简单有效的防护措施。设立隔离区警示标志,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施交通控制。
4.工程抢险:工程抢险组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保证救援所需水、电供应。
5.现场监测:向阳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应急支援,做好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提供动态监测信息。
6.通讯联络:协调通讯部门保证救援现场的通讯畅通,确保救援人员和指挥部保持及时联络。
7.物资供应: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确保救援所需物资、装备、食品等资源供应到位。
8.技术支持:专家组现场待命,随时了解救援信息,为救援方案的调整提供技术支持。
(三)指挥与协调
启动Ⅲ级或Ⅲ级以上响应后,按照事故类型,应急指挥部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岗位,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及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
区安防办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前往事故现场提供增援或物资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四)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出入登记。区安防办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五)受事故影响的群众安全防护
向阳公安分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做好事故区域环境、卫生检查、检测,负责群众疏散时的防护,具体为:
1.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监测事故区域的环境状况,现场环境指标可能危及人员健康安全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3.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
4.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积极组织、动员、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1.协助维护秩序。
2.运输伤员送医。
3.受事故影响的居民安置。
4.基本生活保障供应。
5.心理疏导等。
(七)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危化、建筑、气象、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八)现场处置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处置:
(1)根据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及时疏散外围群众,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并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根据火势及时通知专业的消防救援队伍、专家、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或立即赶赴现场。
(3)制定灭火方案。现场指挥部组织事发单位、专家和各救援工作组制定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确定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隔热、隔烟、防辐射的个体防护装备。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组织救援人员撤离。
(5)现场监测。根据风向变化调整救援人员位置。
(6)救援方案调整。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方案。
2.爆炸事故处置:
(1)确定爆炸位置、引发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初步判断二次爆炸发生的可能性。
(2)物理爆炸应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防止相邻装置发生二次爆炸。
(3)化学爆炸应确保警戒区内停电、停火,避免现场出现点火源。抢险救援组进入危险区前应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这时应避免泄漏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4)及时疏散外围群众,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并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5)当危险化学品泄漏时,环境保护部门应做好现场泄漏物质浓度检测工作。
(6)救援方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3.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
(1)确定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调集相应的消防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现场指挥部根据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环境保护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出现意外情况,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救援人员撤离。
(8)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4.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
(1)立刻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安全保卫组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并做好个体防护。
(2)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按照《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3)调集医疗急救力量、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消防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向阳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实时检测结果确定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5)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6)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九)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发生、救援及调查、原因分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整理,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发布的信息力求准确、客观、全面,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十)响应终止
根据掌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确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得到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由应急指挥部确定响应终止。
响应结束后,应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应急期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补充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九、应急处置措施
(一)善后处置
1.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参加、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善后处置工作。
2.因事故救援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3.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4.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区应急局;当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时,还应向市应急局报告。
5.事故单位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6.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二)事故调查
事发后,调查评估组要及时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1.调查机构: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组或授权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总结与评估
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
2.调查评估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给区政府。
3.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参与指挥、救援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区政府、事故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屯、事故单位负责协助调查,积极提供真实的资料,对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四)恢复与重建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街道办事处或村屯、事故单位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市政、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十、队伍物资保障
(一)信息保障
区应急局掌握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资料。紧急情况发生后,通讯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等手段,保障救援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二)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掌握本企业事故风险和应急处置方法。
区政府负有公共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三)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全区所属区域内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建立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特殊情况下,由向阳交警大队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水平,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六)治安保障
向阳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危化品生产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七)资金保障
全区所属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负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程序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
必要时,区财政局及时启用财政预备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八)社会动员保障
事故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屯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区安防办调用事故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屯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保障。
(九)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状态下,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十)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区住建局按照职责做好事故区域煤、电、油、气、水等基础物资供给,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恢复。
十一、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1.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2.街道办事处或村屯负责本地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3.危险化学品企业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4.区应急局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
(二)培训
1.按照“分级管理 ”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各专业应急机构及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
2.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搞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三)演练
1.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屯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企业等,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总结,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演练评估报告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四)监督检查与奖惩
区应急局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修订与更新
区应急局每三年组织一次预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本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当以下情形发生时,区安防办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六)解释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编制与解释;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各相关部门执行。
(七)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二、附件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的事故;
4.超出省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5.国务院认为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3.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4.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5.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3.发生跨区级行政区的事故;
4.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5.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LS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1.风险矩阵法的主要内容是:识别出存在的风险,分析和评价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二者相乘,得出风险的风险值,确定风险级别,进而决定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数学表达式为:R=L×S,其中,
R代表风险值;
L代表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
S代表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
2.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取值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对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取其最大值作为最终L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L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对照过程中,涉及到资料的,要见证到具体名称和条款;涉及到人员的,要具体到所有参与者。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用事件发生的概率表示,取值如下表所示:
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参考取值表
|
L |
参考频率 |
人员情况 |
设备设施、工器具及材料 |
环境 状况 |
规程和针对性管理方案 |
|
5 |
本企业一年内发生过 |
无培训,无经验 |
超期运行或超检验期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区域;存在或可能产生危害气体 |
没有 |
|
4 |
本集团一年内发生过 |
有培训但培训时间不够或未达成效果 |
保护自动装置功能不完善,存在质量缺陷 |
作业空间受限;作业立体交叉;恶劣气象条件;高空或在运行设备设施上作业 |
有,但不完善,且只偶尔执行 |
|
3 |
本行业一年内发生过 |
经验不足,多次出现差错 |
基本完好,但安全装置不完善 |
通风、光照或温度需要采取措施才能作业;周围有运行设备;立面有同时作业 |
有,较完善,但只部分执行 |
|
2 |
全国范围一年内发生过 |
偶尔出现差错 |
总体完好,但有缺陷 |
通风、光照或温度不影响作业;系统停运;同一作业面有其它作业 |
有,完善,但偶尔不执行 |
|
1 |
从未发生过 |
培训充分,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 |
完好,无缺陷 |
通风、光照良好,温度适宜;系统停运且周围无运行设备 |
有,完善,严格执行 |
注:当缺少基础资料或者无法取得充分可靠的数据或者分析数据不具有成本效益性时,取值可参照类似性质、规模企业的业内平均水平。
3.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取值
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二个维度对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取值,以最大值作为最终S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S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
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参考取值表
|
S |
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
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设备设施损坏 |
|
5 |
3人及以上死亡或7人及以上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 |
|
4 |
1-2人死亡或3-6人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
|
3 |
造成1至2人重伤或3至6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
|
2 |
1至2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1 |
1至2人轻微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
4.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4.1风险值(R)
根据公式R=L×S计算出风险的风险值(R),并取最大值作为该风险的最终风险值(R)。
风险矩阵(R)

4.2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值(R)的大小,将风险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LEC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表1 可能性(L)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如果危害事件发生,即产生最可能和预期的结果(100%) |
频繁:平均每6个月发生一次 |
10 |
|
2 |
十分可能(50%) |
持续:平均每1年发生一次 |
6 |
|
3 |
可能(25%) |
经常:平均每1~2年发生一次 |
3 |
|
4 |
很少的可能性,据说曾经发生过 |
偶然:3~9年发生一次 |
1 |
|
5 |
相当少但确有可能,多年没有发生过 |
很难:10~20年发生一次 |
0.5 |
|
6 |
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尽管暴露了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发生过 |
罕见:几乎从未发生过 |
0.1 |
表2 暴露率(E)基准值
|
序号 |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持续(每天许多次) |
暴露期大于2倍的法定极限值 |
10 |
|
2 |
经常(大概每天一次) |
暴露期介于1~2倍法定极限值之间 |
6 |
|
3 |
有时(从每周一次到每月一次) |
暴露期在法定极限值内 |
3 |
|
4 |
偶尔(从每月一次到每年一次)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和法定极限值之间 |
2 |
|
5 |
很少(据说曾经发生过)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内 |
1 |
|
6 |
特别少(没发生过,但有发生的可能性) |
暴露期低于正常允许水平 |
0.5 |
表3 后果(C)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
分值 |
|
|
1 |
人员伤亡 |
(1)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10人。 |
10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1000万元。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大范围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3~9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2 |
人员伤亡 |
(1)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3~9人。 |
5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一般电力安全事故且中断安全记录。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较大范围的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3 |
人员伤亡 |
(1)造成重伤1~2人。 |
2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内部统计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影响到周边居民及生态环境,引起居民抗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难治愈或造成3~9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4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3人以上。 |
1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一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对周边居民及环境有些影响,引起居民抱怨、投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5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1~2人。 |
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二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轻度影响到周边居民及小范围(现场)生态环境。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
||
|
6 |
人员伤亡 |
(1)可能造成人员轻微的伤害(小的割伤、擦伤、撞伤)。 |
1 |
|
设备损坏 |
(1)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异常。 |
||
|
环境污染 |
(1)对现场景观有轻度影响。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可能造成1~2例有健康影响的事件。 |
||
表4 风险等级(D=L×E×C)标准
|
序号 |
风险等级 |
判定条件 |
|
1 |
重大风险 |
D≥400 |
|
2 |
较大风险 |
200≤D<400 |
|
3 |
一般风险 |
70≤D<200 |
|
4 |
低风险 |
D<70 |
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修订稿)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向阳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与运行机制,提升灾害救助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5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2号)
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12号)
8.《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佳政办规〔2025〕3号)
9.《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建设,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做到及时、快速、准确应对。
(四)适用范围
1.基本情况介绍
向阳区位于佳木斯市中心区域,西起红旗街、万新街,东至中山街,南起同三高速公路,北至松花江(柳树岛)。辖区总面积38平方公里,人口29.5万,辖5个街道办事处、30个社区、5个行政村和3个柳树岛自然屯。
向阳区所属的佳木斯市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雨热同期,冬长夏短,无霜期140天左右,年平均降水量527毫米,日照时数2525小时,有效积温2590℃。全区均属三江平原内,北临松花江,区内地势平坦。
向阳区在黑龙江东部地区形成了以现代商贸、现代教育医疗、现代科技文化、现代生态观光旅游集散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中心态势,是佳木斯市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高度汇集的中心城区。
2.自然灾害分析
经上述情况分析,向阳区范围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干旱、高温、大风、冰雹、雷电、寒潮、冰冻、大雾、霾、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3.本预案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因自然灾害引发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和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当临近行政区域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组织指挥机构
向阳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局承担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自然灾害救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风险管控
(一)救助信息来源
1.市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接收到的自然灾害信息报告。
3.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4.自然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报告的信息。
(二)灾害救助准备措施
区应急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办事处、村屯等政府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做好交通运输准备,在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通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救助资金、灾害救助队伍的准备。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四、信息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及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做到部门间信息共享。
(一)信息报告
1.街道办事处、村屯及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自然灾害信息、损失情况等,在自然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
2.区应急局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4.在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稳定前,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做好灾害损失情况统计,每24小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汇总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区应急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稳定后,区应急局应在4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局报告。
5.对于干旱灾害,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区应急局汇总后上报市应急局;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6.自然灾害救助执行灾情会商制度,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应急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7.灾情信息报告及统计内容:
灾情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救济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需救济人口、需救济粮食数量,需救济款人口、需救济衣被、需恢复住房数量(户数及间数)等。
已救济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需救济情况已经解决的数量。包括投奔亲友的受灾人员数量、已搭建帐篷数量等。
(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区委、区政府负责人组织。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新闻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将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以便及时发布滚动信息;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一)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域农牧业人口2%以上、5%以下,或0.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局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区应急局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
3.响应措施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措施。
(2)区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道办事处、村屯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救灾,组织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协助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指导、参与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基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做好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8)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域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建议,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区应急局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
3.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村屯等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等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道办事处、村屯开展救灾工作。
(3)组织区专业、非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救灾。
(4)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5)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6)灾情稳定后,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做好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三)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域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6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较大关注;
(6)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建议,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后,区应急局按程序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应急局报告,请求启动市级救助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区内可以调动的力量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托区应急局负责同志召开会议主持会商,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支持指导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助工作。
(3)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救灾需求进行评估。
(4)向阳公安分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向阳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5)区发改局、区市场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信局组织协调移动、电信、联通公司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毒杀菌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损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向阳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害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区所有专业、非专业救援队伍全部参加救灾工作。
(7)区卫健局与市卫健委沟通,申请医疗卫生队伍支援。
(8)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四)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失踪5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域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9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建议,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区应急局按程序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请求启动省、市级救助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和支持受灾区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指定副主任率领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助工作,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或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助工作。
(3)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请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给予救灾物资、救灾资金支援。
(4)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挥内部救援力量听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挥,开展灾害救助行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局负责指导、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应急局汇总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六、组织自救互救
对灾害发生在地广人稀的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局提出申请,经启动响应的单位批准,响应终止。
七、现场管控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较大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区应急局根据市应急局的要求,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2.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部署、合理使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3.对于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粮食、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的其他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沟通、协调、落实工作。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区应急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村屯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害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区应急局收到街道办事处、村屯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汇总后,经区政府批准,上报市财政、民政等部门。
3.倒损住房资金补助经批准下拨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组织下发。
4.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必要时可以申请市住建部门技术支援。
5.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局。
八、队伍物资保障
(一)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属地为主的原则,做好救灾资金筹划和投入预算。
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谋划专项资金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区应急局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物资保障
1.区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区政府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主题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区应急局协同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预案管理
(一)编制、审查与审批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编制,经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二)宣传教育和培训
1.负有自然灾害应急管理职责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的途径,广泛开展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2.新闻宣传单位要通过报刊、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开展自然灾害事件应急保障知识的宣传活动。
3.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部门要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4.各级各类学校要适时开展自然灾害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
(三)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十、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2.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气候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4.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5.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6.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7.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8.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9.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10.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11.大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2.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3.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5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十一、附件
附件:向阳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体系图
附件
向阳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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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抗旱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减轻向阳区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增强干旱灾害风险意识,提高抗旱应变能力和抗旱主动性,实现科学防灾和抗灾,使干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干旱灾害引起的损失,进一步推动抗旱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主席令第7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4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12号)
6.《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防汛应急预案等7部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4号)
7.《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向阳区范围内发生的农业干旱、城镇供水危机、生态干旱等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遵循以人为本,以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3.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的原则。
二、基本情况
(一)自然地理情况
1.地理位置
向阳区位于佳木斯市中心区域,西起红旗街、万新街,东至中山街,南起同三高速公路,北至松花江(柳树岛)。辖区总面积38平方公里,人口29.5万,辖5个街道办事处、30个社区、5个行政村和3个柳树岛自然屯。
2.地形地貌
向阳区属于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雨热同期。冬长夏短,无霜期140天左右,年平均降水量527毫米,日照时数2525小时,有效积温2590℃。全区均属三江平原内,北临松花江,区内地势平坦。
(二)旱灾概况
干旱的成因有三点:一是气候条件;二是土壤条件;三是地形条件。
向阳区属于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夏季受东南亚季风影响,冬季受西伯利亚冷气团控制,主要气候特点为:冬季严寒少雨雪,春季风大易干旱,夏季炎热雨量集中,秋季凉爽降温快。大气降水是水资源的总补给源,降水量变化大。
三、组织指挥机构
(一)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干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总指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主管农业副区长
区应急局局长
区水务局局长
主要成员:区委宣传部
区应急局
区水务局
区发改局
区工信局
区教育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住建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
区商务局
区文旅局
区卫健局
区市场局
向阳公安分局
向阳交警大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政府办
区营商局
区审计局
向阳生态环境局
区人社局
区信访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城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村屯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置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指挥、组织、监督、协调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
(3)组织制定、实施全区抗旱应急预案。
(4)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等信息并采取抗旱减灾措施,依法发布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抗旱期。
(5)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抗旱水量,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及用水大户落实抗旱责任制情况,组织调配全区抗旱物资和队伍,协调民兵队伍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6)负责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2)遵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抗旱具体工作。
(3)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提出具体的抗旱减灾措施建议供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策。
(4)对全区抗旱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5)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成员单位报告重大旱情、灾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和通报抗旱信息。
(6)负责抗旱物资管理和调拨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
负责正确把握全区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2)区应急局
负责监督和处理抗旱救灾中安全事故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抗旱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队伍参与紧急攻坚任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干旱灾害救助工作,统一调度抗旱救灾物资。
(3)区水务局
负责全区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区抗旱水源工程以及其他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旱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4)区发改局
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抗旱工程和抗旱体系建设。
(5)区工信局
负责组织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旱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储运,保证及时供应。
(6)区教育局
负责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用水困难问题。
(7)区民政局
组织指导慈善机构开展救灾捐赠管理、社会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及时对符合条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救助。
(8)区财政局
负责及时筹集和安排下拨抗旱救灾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9)区住建局
负责做好城市供水工作,协助指导全区城市抗旱规划编制工作。
(10)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
负责协调解决抗旱救灾占地、用地问题。
(11)区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调配工作。
(12)区文旅局
负责抗旱期间旅游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13)区卫健局
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情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
(14)区市场局
负责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15)向阳公安分局
负责抗旱救灾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抢劫抗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行为。
(16)向阳交警大队
负责抗旱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抗旱指挥、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17)区消防救援大队
配合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干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其他部门
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参加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9)各街道办事处、村屯
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干旱灾害应急救援及灾民安置工作。
(二)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由区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等单位组织、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解决抗旱救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严重旱情时赶赴现场协助街道办事处、村屯及用水大户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旱救灾方案,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四、风险管控
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抗旱工作存在的潜在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
1.全面风险识别:区政府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村屯,依据本预案总则部分对自然灾害分析,结合辖区人口、产业、地理、气候等特点,定期开展全面抗旱风险调查。
2.识别范围:覆盖全区各行业、各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生活环节,重点针对松花江等内陆河流、湖泊、水库、溪流、农田、水利设施、抗旱设备设施等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
3.识别方法:综合运用现场排查、专家检查、舆情分析、案例复盘、公众反映等多种方式,动态更新抗旱风险源信息。
4.科学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抗旱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评估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两个维度,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抗旱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6.风险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将风险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并建立《向阳区抗旱风险分类分级清单》,分类分级清单由行管部门填写,作为精准施策的依据。
(二)风险控制与治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控,采取以下针对性控制措施,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消除风险: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和地理环境,从源头上消除旱情重大风险。对无法消除的旱情重大风险,鼓励采用“早规划、早设置、早应用”等措施进行防范。
2.技术控制: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要设施中,加强旱情安全设施建设,如打井抽水系统、防洪排涝设施、安全监控报警装置、加固水利结构等,提升抗旱防范水平。
3.管理控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健全抗旱管理制度、抗旱设备操作规程和抗旱应急预案。
4.分级负责: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旱情重大风险由区政府和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管控;旱情较大及一般风险由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监管,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
5.隐患排查:建立常态化旱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发现的旱情隐患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6.应急准备:对于无法彻底消除的旱情风险,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演练、建设应急队伍等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降低事件发生后的损失。
7.宣传与培训:加强抗旱宣传教育,普及风险防范、抗旱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全社会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监控与更新
1.动态监测: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旱情重大风险和旱情重点设备设施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旱情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评审:建立风险动态评估机制。区政府定期组织全区风险形势分析会商。当出现法律法规变化、城市规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升级、重要设施建设等情形时,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更新风险清单与管控措施。
五、监测预警
(一)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手机等媒介发布。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预警信息,上报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1.气象干旱信息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关注市级气象部门对降水、土壤墒情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2.水文干旱信息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关注市级水文部门对河道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旱情灾情信息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街道办事处、各村屯报送的情况,及时掌握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区水务局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旱情。
(二)预防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分级
本预案的预警等级主要参考《农业旱情旱灾评估标准》中的旱情评定指标来确定,综合考虑区域内城市干旱灾害缺水情况,将干旱灾害预警分为四级,即:I级预警(特别重大干旱灾害)、Ⅱ级预警(重大干旱灾害)、Ⅲ级预警(较大干旱灾害)和Ⅳ级预警(一般干旱灾害)。
2.预警级别调整
干旱预警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预警级别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干旱灾害预警发布
(1)根据旱情监测信息,当预测旱情即将发生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干旱灾害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旱情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
(3)发布范围为各抗旱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居民,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发布方式采取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预警级别按照I∽Ⅳ级干旱灾害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三)预防预警行动
1.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部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抗旱预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2.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旱情预测提出相应对策。
(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干旱灾害信息,宣传抗旱知识,公布咨询电话。
(4)组织抗旱应急队伍、负有抗旱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抗旱工作的准备。
(5)调集抗旱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引水、蓄水、提水工程和重要抗旱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维护。
(7)成立抗旱专门工作组。根据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选择的成立以下工作组:宣传信息组、技术指导组、打井队伍调度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救灾安置组、物价控制组、监察督办组、治安保卫组、通信保障组、医疗防疫组等。
(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供水危机预警行动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六、应急处置措施
(一)应急响应的分级和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级别
本预案应急响应分级与干旱灾害预警等级相对应,发布干旱灾害预警的同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I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响应、Ⅱ级(重大干旱灾害)响应、Ⅲ级(较大干旱灾害)响应和Ⅳ级(一般干旱灾害)响应。
2.应急响应的总体布置
(1)进入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各级抗旱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的应急程序。
(2)旱灾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旱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3)对跨区域发生的旱灾,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向基层受影响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3.应急响应
(1)组织指挥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区抗旱指挥权;发生严重旱情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在全区征用抗旱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2)信息发布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旱情和灾情信息,任何其他部门及个人未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不得发布有关旱情和灾情信息。
4.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布。
(二)抗旱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5%至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至20%。
(3)两个街道或村屯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5%,且旱情有继续加重趋势。
2.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启动抗旱Ⅳ级响应,向基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旱情。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情况,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街道办事处、村屯防汛抗旱领导机构严格按照报告制度上报旱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所接报旱情信息进行分析整理,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及时上报旱情变化;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三)抗旱Ⅲ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5%至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至30%。
(3)三个街道或村屯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25%,且旱情有继续加重趋势。
2.较大干旱灾害工作方案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启动抗旱Ⅲ级响应,向基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旱情。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家进行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总指挥报告旱情,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旱情较为严重的地方,加报旱情信息。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及时上报旱情变化;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防旱抗旱通知,提出抗旱防旱的对策和具体要求,下达指导性抗旱灌溉任务。
(四)抗旱Ⅱ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5%至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至40%。
(3)四个街道或村屯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且旱情有继续加重趋势。
2.重大干旱灾害工作方案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启动抗旱Ⅱ级响应,向基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旱情,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召开会议组织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3)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5)区委宣传部牵头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6)对重点受旱地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向区委、区政府请示,也可以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向市政府请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五)抗旱Ⅰ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3)五个街道或村屯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且旱情有继续加重趋势。
2.特别重大干旱灾害工作方案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启动抗旱Ⅰ级响应,向基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旱情,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强化区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召开会议组织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4)发生特别重大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请区政府批准,宣布该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旱情信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6)区委、区政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7)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8)对重点受旱地区,区委、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六)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1.利用工程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各地要通过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泵站、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自备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使用再生水、退水等非常规水源。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支援,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采取紧急时期的限水措施。农业干旱采取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维持作物不死苗;城市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措施渡过缺水难关,必要时限制或者暂停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3.启动抗旱服务组织跨区域支援旱区。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干旱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全区抗旱服务组织,通过赴旱区打井、架设临时引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支援干旱地区的抗旱工作。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调水支援。
七、信息报告
(一)信息报送和处理
雨情、旱情、水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因处理,同级共享。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对于雨情、旱情、水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凡因灾情较重,一时难以处理,需要市级机构帮助、指导处理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对于接收到的干旱灾害信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信息发布
旱情、旱灾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
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指挥和调度
出现旱灾后,基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较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
(四)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应急的处置,在紧急抗旱期,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人员、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参与救灾工作。
(五)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Ⅳ、Ⅲ级应急响应的结束应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结束应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布。
响应结束后,各街道办事处、村屯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规定征用或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2.总结评价
抗旱工作结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街道办事处、村屯及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
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等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八、队伍物资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防汛抗旱指挥部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抗旱救灾、气象、水文等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
(二)应急队伍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1)在抗旱期间,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灾害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如受旱区域确实无水源,群众的生活用水无法满足时,应组织车辆运输生活用水,满足受灾群众对生活用水的需求,必要时采用消防车辆运水。
2.供电保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市供电部门,保证抗旱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3.交通运输保障
向阳交警大队做好道路交通管理,优先保证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4.医疗保障
区卫健局及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治安保障
向阳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主要负责做好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三)资金保障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救灾计划的制定和资金下拨。特别重大干旱灾害的应急资金由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向市财政、省财政申请资金救助。
(四)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1)抗旱物资储备。区各分指挥部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2)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街道办事处、村屯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制定应急供水备用水源方案。
2.物资调拨
(1)区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区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2)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五)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水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建立应急供水保障机制。水源有限时,应遵循先生活后生产的用水原则,首先解决人民群众生活用水。
(六)技术保障
1.建设区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区防汛抗旱领导机构的手机微信群,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利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异地应急会议系统进行抗旱会商。
3.建立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抗旱救灾信息的共享。
九、附则
(一)预案编制、审查与审批
本抗旱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办名义下发执行。
(二)宣传、培训与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1)对抗旱节水知识进行宣传和普及。
(2)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总指挥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培训及演练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三)预案修订
本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按规定进行修订。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由区委、区政府表彰,并向市政府推荐表彰。
2.对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申报,争取追认为烈士。
3.对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名词术语解释(定义)
1.抗旱应急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条件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灾害,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2.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3.紧急抗旱期:发生特别严重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十、附件
附件: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附件
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LS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1.风险矩阵法的主要内容是:识别出存在的风险,分析和评价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二者相乘,得出风险的风险值,确定风险级别,进而决定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数学表达式为:R=L×S,其中,
R代表风险值;
L代表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
S代表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
2.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取值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对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取其最大值作为最终L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L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对照过程中,涉及到资料的,要见证到具体名称和条款;涉及到人员的,要具体到所有参与者。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用事件发生的概率表示,取值如下表所示:
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参考取值表
|
L |
参考频率 |
人员情况 |
设备设施、工器具及材料 |
环境 状况 |
规程和针对性管理方案 |
|
5 |
本企业一年内发生过 |
无培训,无经验 |
超期运行或超检验期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区域;存在或可能产生危害气体 |
没有 |
|
4 |
本集团一年内发生过 |
有培训但培训时间不够或未达成效果 |
保护自动装置功能不完善,存在质量缺陷 |
作业空间受限;作业立体交叉;恶劣气象条件;高空或在运行设备设施上作业 |
有,但不完善,且只偶尔执行 |
|
3 |
本行业一年内发生过 |
经验不足,多次出现差错 |
基本完好,但安全装置不完善 |
通风、光照或温度需要采取措施才能作业;周围有运行设备;立面有同时作业 |
有,较完善,但只部分执行 |
|
2 |
全国范围一年内发生过 |
偶尔出现差错 |
总体完好,但有缺陷 |
通风、光照或温度不影响作业;系统停运;同一作业面有其它作业 |
有,完善,但偶尔不执行 |
|
1 |
从未发生过 |
培训充分,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 |
完好,无缺陷 |
通风、光照良好,温度适宜;系统停运且周围无运行设备 |
有,完善,严格执行 |
注:当缺少基础资料或者无法取得充分可靠的数据或者分析数据不具有成本效益性时,取值可参照类似性质、规模企业的业内平均水平。
3.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取值
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二个维度对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取值,以最大值作为最终S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S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
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参考取值表
|
S |
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
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设备设施损坏 |
|
5 |
3人及以上死亡或7人及以上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 |
|
4 |
1-2人死亡或3-6人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
|
3 |
造成1至2人重伤或3至6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
|
2 |
1至2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1 |
1至2人轻微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
4.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4.1风险值(R)
根据公式R=L×S计算出风险的风险值(R),并取最大值作为该风险的最终风险值(R)。
风险矩阵(R)

4.2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值(R)的大小,将风险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LEC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表1 可能性(L)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如果危害事件发生,即产生最可能和预期的结果(100%) |
频繁:平均每6个月发生一次 |
10 |
|
2 |
十分可能(50%) |
持续:平均每1年发生一次 |
6 |
|
3 |
可能(25%) |
经常:平均每1~2年发生一次 |
3 |
|
4 |
很少的可能性,据说曾经发生过 |
偶然:3~9年发生一次 |
1 |
|
5 |
相当少但确有可能,多年没有发生过 |
很难:10~20年发生一次 |
0.5 |
|
6 |
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尽管暴露了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发生过 |
罕见:几乎从未发生过 |
0.1 |
表2 暴露率(E)基准值
|
序号 |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持续(每天许多次) |
暴露期大于2倍的法定极限值 |
10 |
|
2 |
经常(大概每天一次) |
暴露期介于1~2倍法定极限值之间 |
6 |
|
3 |
有时(从每周一次到每月一次) |
暴露期在法定极限值内 |
3 |
|
4 |
偶尔(从每月一次到每年一次)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和法定极限值之间 |
2 |
|
5 |
很少(据说曾经发生过)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内 |
1 |
|
6 |
特别少(没发生过,但有发生的可能性) |
暴露期低于正常允许水平 |
0.5 |
表3 后果(C)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
分值 |
|
|
1 |
人员伤亡 |
(1)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10人。 |
10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1000万元。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大范围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3~9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2 |
人员伤亡 |
(1)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3~9人。 |
5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一般电力安全事故且中断安全记录。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较大范围的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3 |
人员伤亡 |
(1)造成重伤1~2人。 |
2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内部统计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影响到周边居民及生态环境,引起居民抗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难治愈或造成3~9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4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3人以上。 |
1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一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对周边居民及环境有些影响,引起居民抱怨、投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5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1~2人。 |
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二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轻度影响到周边居民及小范围(现场)生态环境。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
||
|
6 |
人员伤亡 |
(1)可能造成人员轻微的伤害(小的割伤、擦伤、撞伤)。 |
1 |
|
设备损坏 |
(1)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异常。 |
||
|
环境污染 |
(1)对现场景观有轻度影响。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可能造成1~2例有健康影响的事件。 |
||
表4 风险等级(D=L×E×C)标准
|
序号 |
风险等级 |
判定条件 |
|
1 |
重大风险 |
D≥400 |
|
2 |
较大风险 |
200≤D<400 |
|
3 |
一般风险 |
70≤D<200 |
|
4 |
低风险 |
D<70 |
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依法建立健全向阳区高效有序、科学规范的地震应急体制和机制,提高全区地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快速恢复社会秩序,结合向阳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
4.《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49号)
5.《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贵〔2021〕15号)
6.《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向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以及周边区域发生对向阳区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展开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合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救并举;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3.坚持快速响应、共同应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4.坚持依靠科技、依法管理,增强能力、提高水平。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
国家地震灾害分级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向阳区行政区内发生7.0级以上或城区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向阳区行政区内发生6.0至6.9级或城区发生5.0至5.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0人至299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向阳区行政区内发生5.0至5.9级或城区发生4.0至4.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至49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的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向阳区行政区内发生4.0至4.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分级响应
1.一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内资源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参加救援。
2.二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省内资源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三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资源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四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资源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全区所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涉及毗邻行政区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涉及毗邻行政区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可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指挥体系及职责
地震灾害发生时,区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抗震救灾工作。下设七个工作组,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具体实施。
实施抗震救灾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区应急局局长
主要成员:区委宣传部
区应急局
区发改局
区工信局
区教育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住建局
区水务局
区商务局
区卫健局
区市场局
区城管局
区人武部
向阳公安分局
向阳交警大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政府办
区营商局
区审计局
向阳生态环境局
区文旅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
区信访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村屯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二)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
(2)向省、市、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指挥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
(4)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5)组织街道办事处、村屯、有关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6)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派出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
(7)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请求市级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8)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9)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0)部署对灾区的紧急援助;
(11)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实行AB角负责制,A角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B角为各部门日常分管防震减灾工作负责人。实施一、二、三级地震应急响应时,A角参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B角负责落实各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任务,A角临时缺岗时由B角替补。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
(2)组织有关专家为指挥部提供抗震救灾决策建议;
(3)汇总、报送、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信息;
(4)协调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沟通;
(5)组织制定并落实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6)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
(7)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
(8)为指挥部技术、后勤等提供保障;
(9)处理指挥部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做好新闻报道、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播发灾害性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地震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相关新闻稿件的审阅、批准。
2.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并牵头制(修)定地震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3.区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推动实施灾后生产恢复和重建规划。
4.区工信局:组织协调基础设施保障和抢修维护工作;组织受灾企业做好次生灾害的抢险、排除工作,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指导和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对企业受损及损毁情况进行核实。
5.区教育局:负责协调灾害发生时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地震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灾后临时救助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工作。
8.区人社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受伤人员的伤亡待遇问题。
9.区住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
10.区水务局:组织协调本系统地震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1.区商务局: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不同规模的商业企业共同抗灾,建立救灾应急所需食品、饮用水、粮食等救灾物资的采购供应机制。
12.区卫健局: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送安置伤员;组织开展灾区防疫消毒、疾病监测、生活饮用水源检测;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
13.区市场局:负责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14.区城管局:参与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程抢险或提供相关保障。
15.区人武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调动民兵预备役力量参加应急救援。
16.向阳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
17.向阳交警大队: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18.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其他部门:按照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0.各街道办事处、村屯: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地震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四)抗震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组成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
职责: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划分责任边界,调配救援队伍及相关救援机械与装备;协调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协调救援物资的紧急空投工作;协调驻地部队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援,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负责提出地震救援队救援现场的灾情和安全判定及救援处置方案,协助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
2.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组成部门: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街道办事处、村屯
职责: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调用和发放灾区生活必需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机构需要;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沟通财政部门调拨并分配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物资和资金;开展救灾募捐,接收、发放和管理社会各界通过民政系统捐赠款物;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
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区卫健局
组成部门:向阳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市场局等
职责:负责整合、调配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药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群众安置点医疗卫生服务及心理援助;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管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妥善开展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组织巡回医疗队,向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调拨供应。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组成部门: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向阳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文旅局等
职责:负责地震应急物资的储备、采购、调度;组织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负责帮助群众抓紧生产自救,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5.震情与灾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组成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市场局、区民政局、区发革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向阳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等
职责: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收集震情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街道办事处、村屯组织疏散群众;协调市生态环境局采取污染监测、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放射性物质的检查和防控;严密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水利工程险情及时报告并组织处理;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灾情统计、次生灾害风险分析,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6.社会治安组
牵头部门:向阳公安分局
组成部门:辖区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屯
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灾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7.专家组
组成:应急管理(地震)、公安、消防、住建、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通信、电力、气象等单位业务骨干及高校专家组成。必要时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专家支持。
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咨询;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受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等;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四、风险管控
向阳区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控”的方针,通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潜在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
1.全面风险识别:区政府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预案总则部分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结合辖区人口、产业、地理、气候等特点,定期开展全面地震风险调查。
2.识别范围:覆盖全区各行业、各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生活环节,重点针对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老旧小区、城市生命线工程(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环境山体、松花江沿岸等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
3.识别方法:综合运用隐患排查、专家检查、舆情分析、案例复盘、公众反映等多种方式,动态更新风险源信息。
4.科学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评估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两个维度,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地震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6.风险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将地震风险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并建立《向阳区地震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清单》,分类分级清单由行管部门填写,作为精准施策的依据。
(二)风险控制与治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控,采取以下针对性控制措施,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消除风险: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从源头上消除地震重大风险。对无法消除的地震重大风险或重大危险源,鼓励采用规避、隔离、消除等措施进行处置。
2.技术控制:在地震风险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要设施中,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如安装自动灭火系统、防洪排涝设施、安全监控报警装置、抗震加固结构等,提升防范水平。
3.管理控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地震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地震应急预案。
4.分级负责: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地震重大风险由区政府和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管控;较大及一般风险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问题发现后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问题处置以及跟踪后续整改工作;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管控本单位风险。
5.隐患排查:建立常态化地震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6.应急准备:对于无法彻底消除的地震风险,通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演练、建设应急队伍等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降低事件发生后的损失。
7.宣传与培训:加强地震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风险防范、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全社会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监控与更新
1.动态监测: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重大风险和重点危险源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后立即上报。
2.定期评审:建立风险动态评估机制。区政府定期组织全区地震风险形势分析会商。当出现法律法规变化、城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升级、重要设施建设等情形时,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更新风险清单与管控措施。
五、信息报送
(一)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街道办事处、村屯10分钟内收集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
区应急局立即协调市应急局,确定地震信息,反馈报告单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震感程度、破坏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区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信息。
初判为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区委、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区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利设施破坏情况,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公安、住建、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相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市应急局和外事部门。
(三)信息发布和报道
1.接收到市应急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立即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广播电视、信息平台等渠道将信息发布到居民。
2.地震发生后30分钟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适时公告初步灾情和经省、市应急局审定的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信息平台等,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六、应急响应
(一)指挥机构成立
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接到启动应急响应的信息后,迅速赶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1.响应条件:接到手机短信、电话通知或本地震感强烈且有房屋倒塌现象。
2.响应手机短信群发约定:一级应急响应为“11111”,二级应急响应为“22222”,三级应急响应为“33333”,四级应急响应为“44444”。
3.抗震救灾指挥部地点:区应急局
4.抗震救灾指挥部备用地点:向阳公安分局110指挥室或区政府设立的工作帐篷。
5.时限要求: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
(二)四级应急响应
1.街道办事处、街道先期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街道办事处、村屯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应急措施包括:
(1)启动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现场领导小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2)对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灾害特点进行快速收集和评估,迅速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并对灾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
(3)立即实施紧急疏散与救援,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主要应急措施包括: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收集、汇总灾情,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汇总后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区委、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
(3)抢险救援组根据灾情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编成救援分区。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灾区,与街道办事处、村屯组织的群众救援队伍一起抢救被埋压的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4)组织公路交通抢险队伍,开展道路抢通、交通疏导,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应急通信和电力抢险队伍,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医院等重要场所的应急通信和供电。
(5)组织部署灾民转移和安置,紧急处置伤亡人员和灾区卫生防疫。
(6)紧急征用、调配全区应急资源。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对可能产生重大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9)必要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专业技术力量、救援队伍、抗震救灾物资装备的支援请求。
(三)三级应急响应
在采取四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动全区人员、救援物资开展抗震救灾行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
2.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做好各救援队伍、救援物资的交接、安置、分配工作。
4.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任务。需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四)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1.在采取三级响应各项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听从国家、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与省内、国内应急救援队伍密切合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
3.加强信息报告,及时与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通报信息。
(五)指挥和协调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地震灾害救援行动的指挥协调。
2.各类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部署派联络员将其送往不同的分区。
3.各类救援队伍到达指定区域后向现场指挥部领受任务,联络员与其共同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4.任务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同意撤离或转场后,联络员应按指挥将其带往指定位置。
5.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确定指挥级别。
(六)社会力量动员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者组织和管理,根据灾区需要、交通运输等情况,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加救援。
(七)新闻报道
信息发布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
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新闻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新闻发布会等。统一组织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其中,三级、二级、一级灾区报道信息的发布,应经过上级抗震救灾指挥人员的批准。
(八)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以及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经市应急局根据震情趋势判断得出近期无发生大震的可能,根据不同响应级别,分别由省、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九)善后处置
1.地震结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及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中伤亡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进行统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抚恤、补助,并对受灾人员提供心理援助;组织民政、住建、发改等部门制定和落实灾民过渡性安置方案;协调各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修复、归还因救灾而紧急调集、征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和物资,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十)应急响应调查与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履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职责的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屯等要对抗震救灾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七、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按照省、市政府组织编制并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组织落实。区应急局会同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八、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区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搜寻与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街道办事处、村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
应急、财政、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实际需求储备救助物资和装备,形成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调拨、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需求。
(三)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其正常使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高层写字楼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四)基础设施保障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完善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地震应急救援行动的正常进行。
2.区工信局协调电信主管部门,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络电信运营企业和单位迅速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的需要。
3.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区工信局及有关部门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和单位迅速恢复受到破坏的发电和供电设施,优先保证抗震救灾用电的需要。
4.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向阳交警大队、区工信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要协调交通运营企业和单位为抗震救灾队伍、物资运输提供保障,组织抢修被毁道路。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应急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适时组织专项演练或综合演练。
九、其他地震事件应对
(一)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监督指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具体措施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其他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有感地震应对
发生3.0-3.9级有感地震事件,区政府是应对主体,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应对处置工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分析整理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局拟定信息公告,经市应急局批准后由区政府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信息,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三)应对毗邻行政区地震灾害事件
毗邻行政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对向阳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时,区政府根据市应急局的建议确定响应级别,及时发布震情、灾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按照本预案开展相关应对工作。
十、附则
(一)预案编制及备案
1.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印发20个工作日内,由区应急局报市应急局备案。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制定各自的抗震救灾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
3.区内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
(二)监督检查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三)责任和奖惩
1.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地震应急工作和应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或各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震应急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按规定进行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五)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附件
附件: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附件
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LS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1.风险矩阵法的主要内容是:识别出存在的风险,分析和评价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二者相乘,得出风险的风险值,确定风险级别,进而决定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数学表达式为:R=L×S,其中,
R代表风险值;
L代表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
S代表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
2.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取值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对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取其最大值作为最终L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L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对照过程中,涉及到资料的,要见证到具体名称和条款;涉及到人员的,要具体到所有参与者。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用事件发生的概率表示,取值如下表所示:
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参考取值表
|
L |
参考频率 |
人员情况 |
设备设施、工器具及材料 |
环境 状况 |
规程和针对性管理方案 |
|
5 |
本企业一年内发生过 |
无培训,无经验 |
超期运行或超检验期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区域;存在或可能产生危害气体 |
没有 |
|
4 |
本集团一年内发生过 |
有培训但培训时间不够或未达成效果 |
保护自动装置功能不完善,存在质量缺陷 |
作业空间受限;作业立体交叉;恶劣气象条件;高空或在运行设备设施上作业 |
有,但不完善,且只偶尔执行 |
|
3 |
本行业一年内发生过 |
经验不足,多次出现差错 |
基本完好,但安全装置不完善 |
通风、光照或温度需要采取措施才能作业;周围有运行设备;立面有同时作业 |
有,较完善,但只部分执行 |
|
2 |
全国范围一年内发生过 |
偶尔出现差错 |
总体完好,但有缺陷 |
通风、光照或温度不影响作业;系统停运;同一作业面有其它作业 |
有,完善,但偶尔不执行 |
|
1 |
从未发生过 |
培训充分,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 |
完好,无缺陷 |
通风、光照良好,温度适宜;系统停运且周围无运行设备 |
有,完善,严格执行 |
注:当缺少基础资料或者无法取得充分可靠的数据或者分析数据不具有成本效益性时,取值可参照类似性质、规模企业的业内平均水平。
3.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取值
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二个维度对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取值,以最大值作为最终S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S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
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参考取值表
|
S |
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
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设备设施损坏 |
|
5 |
3人及以上死亡或7人及以上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 |
|
4 |
1-2人死亡或3-6人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
|
3 |
造成1至2人重伤或3至6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
|
2 |
1至2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1 |
1至2人轻微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
4.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4.1风险值(R)
根据公式R=L×S计算出风险的风险值(R),并取最大值作为该风险的最终风险值(R)。
风险矩阵(R)

4.2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值(R)的大小,将风险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LEC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表1 可能性(L)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如果危害事件发生,即产生最可能和预期的结果(100%) |
频繁:平均每6个月发生一次 |
10 |
|
2 |
十分可能(50%) |
持续:平均每1年发生一次 |
6 |
|
3 |
可能(25%) |
经常:平均每1~2年发生一次 |
3 |
|
4 |
很少的可能性,据说曾经发生过 |
偶然:3~9年发生一次 |
1 |
|
5 |
相当少但确有可能,多年没有发生过 |
很难:10~20年发生一次 |
0.5 |
|
6 |
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尽管暴露了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发生过 |
罕见:几乎从未发生过 |
0.1 |
表2 暴露率(E)基准值
|
序号 |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持续(每天许多次) |
暴露期大于2倍的法定极限值 |
10 |
|
2 |
经常(大概每天一次) |
暴露期介于1~2倍法定极限值之间 |
6 |
|
3 |
有时(从每周一次到每月一次) |
暴露期在法定极限值内 |
3 |
|
4 |
偶尔(从每月一次到每年一次)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和法定极限值之间 |
2 |
|
5 |
很少(据说曾经发生过)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内 |
1 |
|
6 |
特别少(没发生过,但有发生的可能性) |
暴露期低于正常允许水平 |
0.5 |
表3 后果(C)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
分值 |
|
|
1 |
人员伤亡 |
(1)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10人。 |
10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1000万元。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大范围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3~9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2 |
人员伤亡 |
(1)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3~9人。 |
5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一般电力安全事故且中断安全记录。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较大范围的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3 |
人员伤亡 |
(1)造成重伤1~2人。 |
2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内部统计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影响到周边居民及生态环境,引起居民抗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难治愈或造成3~9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4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3人以上。 |
1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一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对周边居民及环境有些影响,引起居民抱怨、投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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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1~2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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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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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二类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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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
(1)轻度影响到周边居民及小范围(现场)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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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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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员伤亡 |
(1)可能造成人员轻微的伤害(小的割伤、擦伤、撞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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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损坏 |
(1)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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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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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
(1)对现场景观有轻度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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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损害 |
(1)可能造成1~2例有健康影响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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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风险等级(D=L×E×C)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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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风险等级 |
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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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大风险 |
D≥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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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较大风险 |
200≤D<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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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般风险 |
70≤D<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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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低风险 |
D<70 |
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燃气应急管理体系,有效预防和高效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7.《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
9.《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措施,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向阳区政府负责相应级别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燃气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向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五)事件分级
按照燃气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等方面因素,燃气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1.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燃气事件。
2.较大燃气事件(Ⅲ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燃气事件。
3.重大燃气事件(Ⅱ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燃气事件。
4.特别重大燃气事件(I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单位,事发地街道、村屯、专家组等组成。
(一)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指挥长,由分管住建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住建局、向阳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市场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等为成员单位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处置全区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
指挥长职责:主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对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指挥。
副指挥长职责: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1.区住建局:负责协调调度燃气企业专业抢险队伍和资源;督导燃气企业开展应急抢修和恢复供气;负责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配合应急处置和协助人员疏散避险;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向阳公安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遵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
3.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进行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应当配合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在燃气技术人员的指导、协同下组织进行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并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4.区应急局:负责协调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监督,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燃气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统计工作。
5.区市场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专业抢险救援单位做好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站、气化站和汽车加气站内压力容器的事故抢险工作。
6.区卫健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燃气突发事件中伤病员救治情况上报、统计工作;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政府应承担经费及相应补偿的审核、拨款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8.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因救援救灾受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残疾等级和牺牲人员符合评定为死亡等进行认定,并予以优待、抚恤和补助。
9.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进行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权威;组织新闻单位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落实燃气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指挥、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负责协调指导各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负责其他与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疏导组、医疗救护组、宣传信息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各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三)现场指挥部职责
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视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制定救援抢险方案;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解决抢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向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抢险救援情况,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处置程序。
(四)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和工作要求,负责各工作组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和区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按照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救援抢险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降低危害程度。
治安疏导组:由向阳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搜集与事件有关的人证、物证等资料;负责疏散群众、伤员,组织人员撤离,指导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宣传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突发事件现场相关信息进行传递及拟定新闻稿和新闻发布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和车辆调配、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抚恤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五)各街道办事处、村屯职责
负责制定本辖区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处置一般燃气突发事件;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应急保障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六)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各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满足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七)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在与现有110、119、报警和0454-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以及燃气抢险信息联动的基础上,整合形成事故信息联动系统,保持与各专业抢险队伍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的联动效果。
各燃气企业除负责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外,有义务服从调配参与全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
燃气主管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区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各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防止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监测
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燃气专班牵头,建立政府部门、单位、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生产、供应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建立和完善城区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督促燃气专班成员对燃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状况的监测。
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四、应急响应
燃气突发事件响应分级与燃气突发事件分级一一对应,分为Ⅳ级响应、Ⅲ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共四级。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由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村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各街道、村屯单独处置和控制能力不足时,应向区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
由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单独处置和控制能力不足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区政府在接到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实施事件处置,并向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区政府在接到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省政府。省政府组织全省各有关部门和应急力量全力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请求给予指导和支援。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信息。
确认为一般或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向市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区应急局,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市应急局。
1.首报: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将现场情况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报告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督促、指导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处置。
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救援队伍应在30分钟内向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特别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收到报告后,将情况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有关单位。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立即上报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续报:区住建局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向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3.终报:区住建局在事件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正式报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二)信息报告内容
1.首报内容应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2.续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和伤情变化情况、事件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终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三)紧急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向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失效,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
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救援队伍要迅速调集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阀止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街道、村屯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件情况向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四)指挥和协调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应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由事发地街道、村屯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六)新闻报道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发生一般和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成立宣传信息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宣传信息组,并指派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的内容: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信息发布的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地发布信息。
(七)应急处置终止
当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终止。
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处置终止。
应急处置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由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应补偿办法,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如发生重大伤亡及财产、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处理程序执行。
燃气救援队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燃气供应。
(二)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后,由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由事发地政府统筹规划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用于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救灾物资,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三)保险
鼓励相关单位为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四)总结评估
1.开展评估一般及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2.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同时,由相关部门适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事件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结束后15天内将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报告,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改进工作措施。
3.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件救援情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事件评估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件评估报告上签名。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明确参与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通讯录,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及现场指挥人员的通信畅通。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信质量。
(二)应急救援与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由区应急局组织燃气专家队伍,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各燃气企业要根据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并合理分布;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企业自救工作。
各燃气应急队伍负责人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燃气应急处置人员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各燃气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当燃气突发事件所在单位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保障。燃气突发事件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由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积极的救治。
3.应急物资保障。各相关单位根据本预案,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市内道路运输,公路建设养护等相关单位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4.应急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要确保燃气突发事件中政府应承担的经费,督促燃气企业落实燃气突发事件应承担的经费。
5.社会动员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各街道、村屯组织相关单位对燃气用户做好安全用气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鼓励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各街道、村屯要确保本辖区的社会稳定,组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向居民通报燃气突发事件相关情况,以得到理解与支持。
6.治安保障。向阳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向阳公安分局应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件肇事人员。
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区民政局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公牺牲人员,应依法追认为烈士。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预案管理
(一)应急演练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3年至少进行1次燃气突发事件预案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工作。
燃气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二)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向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6月28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30号)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
10.《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2月26日)
11.《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政办发〔2024〕12号)
12.《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向阳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及全社会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做好各项卫生应急工作。积极配合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强化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各部门配合卫健部门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管理与维持,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4.依法管理,科学防治。卫健局构建系统完备、相互衔接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审慎研判、果断决策;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科研创新,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实现分区分级、精密智控。
5.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全面准备,制定科学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做到科学有序防控。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 指 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主管行业副区长
区卫健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
区卫健局
区工信局
区发改局
区应急局
区教育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住建局
区水务局
区商务局
区文旅局
区市场局
区城管局
向阳公安分局
向阳交警大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营商局
区审计局
区统计局
区检察院
区司法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村屯
区红十字会
团区委
区妇联
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
(3)决定启动、调整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区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公共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2)按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掌握全区突发卫生事件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供应急指挥部精准决策。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危机心理干预,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2.区卫健局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有关医疗机构编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专业医务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开展全面健康教育,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负责对现场应急行动的整体协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制度;组织制定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3.区工信局
对工业企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区发改局
指导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体系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区应急局
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
6.区教育局
负责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7.区民政局
组织并管理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消毒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8.区财政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筹划和拨付等工作。
9.区人社局
负责与市人社局沟通,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受伤人员的伤亡待遇问题。
10.区住建局
负责上报市住建局,协助市住建部门开展建筑施工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协助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协助做好城市供水安全工作。
11.区水务局
负责管辖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与市气象、水利等部门沟通,获得最新气象、水文等信息资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12.区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应急物资的供应工作。
13.区文旅局
负责组织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14.区市场局
配合市市场局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15.区城管局
组织协调垃圾处理等城市市政运营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保障。
16.向阳公安分局
负责密切注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应急指挥部行动,依法落实封锁、控制、隔离等措施。
17.向阳交警大队
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车辆的优先通行。
18.区消防救援大队
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9.各街道办事处、村屯
在卫健系统的指导下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计、上报、应急救援工作。
20.其他部门
负责本行业(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应急指挥部指派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企事业单位
职责:负责实施应急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向后勤保障组和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组织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2.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区市场局、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社会公益组织等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向阳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所在单位
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依法控制交通,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城管局、向阳交警大队、通讯公司及突发事件所在单位
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物资联系、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保障救援现场无线通讯及设备完好、通信畅通。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向阳生态环境局
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大气、水质、土壤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事件防控建议及处置技术指导意见。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卫健局、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区卫健局、向阳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
职责:做好伤亡人员身份确认、救治、家属安抚、理赔,死亡人员尸体处理及有关善后工作;做好善后赔付资金的筹划和拨付工作;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评估上报至市级审核。
8.应急工作组调整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调整应急工作组的设置和组成,各成员单位无条件服从,并按照依次接替的原则积极承担部门职责。
(四)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区卫健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主要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五)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村屯的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市有关部门支援时,由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风险管控
向阳区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通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潜在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
1.全面风险识别:区政府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预案总则部分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结合辖区人口、产业、地理、气候等特点,定期开展全面风险调查。
2.识别范围:覆盖全区各行业、各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生活环节,重点针对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老旧小区、城市生命线工程(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松花江沿岸等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
3.识别方法:综合运用隐患排查、专家检查、舆情分析、案例复盘、公众反映等多种方式,动态更新风险源信息。
4.科学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评估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两个维度,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6.风险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将风险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并建立《向阳区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清单》,分类分级清单由行管部门填写,作为精准施策的依据。
(二)风险控制与治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控,采取以下针对性控制措施,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消除风险: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从源头上消除重大风险。对无法消除的重大危险源,鼓励采用先进工艺、安全材料进行替代。
2.技术控制:在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要设施中,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如安全监控报警装置等,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3.管理控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分级负责: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重大风险由区政府和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管控;较大及一般风险由各街道办事处发现后上报,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问题处置或临时性处置措施,跟踪后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管控本单位风险。
5.隐患排查: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6.应急准备:对于无法彻底消除的风险,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演练、建设应急队伍等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降低事件发生后的损失。
7.宣传与培训: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风险防范、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监控与更新
1.动态监测: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重大风险和重点危险源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评审:建立风险动态评估机制。区政府定期组织全区风险形势分析会商。当出现法律法规变化、城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升级、重要设施建设等情形时,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更新风险清单与管控措施。
四、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主要由区卫健局负责。
区卫健局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区卫健局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
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2.发布预警信息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担任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向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Ⅲ级、Ⅳ级预警发布后,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工作机制,应急指挥部加强部门联防联控;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做好事件相关信息监测,预测、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3)公布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公众沟通渠道,安排专业人员值守,加强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4)及时发布避免、减轻事件危害的科学常识和人民政府处理事件的相关信息;
(5)监测管理社会舆情,引导社会舆论,疏导公众情绪。
Ⅰ、Ⅱ级预警发布后,在Ⅲ级、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卫生应急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动员后备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发布各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动员指令,检查调试有关物资、设备;
(3)采取停课或停止大型公共活动等强制管控措施;
(4)发布旅游警告;
(5)必要情况采取交通卫生检疫;
(6)请求市、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支援。
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卫健局要密切跟踪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及时向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建议。
区卫健局认为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应向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卫健局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区卫健局;
(4)区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责任报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卫健局应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随时报告调查情况和事态进展情况。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政府、区卫健局要立即向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涉及向阳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五、应急处置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村屯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
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及有关部门对发生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或全国、全省重要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采取调查、处理、抢救、核实同步进行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区卫健局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扩大,并服从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省外地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省外,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本市以外地区。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本市以外地区,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9)市卫健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卫健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指挥与协调
区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四)先期处置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病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病区实施封锁需报请市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2.疫情控制措施:区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
3.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口临时设置或启动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病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健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将信息发布与其他应急措施同步部署,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开展群防群治: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五)应急响应措施
1.区卫健局
(1)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协调市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组织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2.医疗机构响应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的响应
(1)按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隔离、送医、检查、登记、调查等应急救援行动。
(2)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人员的生活保障。
4.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村屯根据其他地区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配合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六)事件评估与等级确定
事件评估与事件报告、现场处理同时进行。区级评估为初级评估,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自下而上、逐级启动评估机制。评估工作主要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理的建议。
区卫健局在监测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2小时内,应立即组成专家评估组到事件现场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区政府可指定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或组成区政府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组在到达现场的60分钟内向区卫健局做出初步报告,4小时内完成全部评估;报告同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2小时内,区卫健局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请求组成专家评估组,参与现场评估并指导区专家评估组工作。评估组应在到达现场后4小时内向区卫健局做出初步报告。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健局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七)分级响应措施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区政府,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后,卫健局迅速协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机构指导,组织区内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情况。
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区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屯等,严格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采取应急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街道办事处、村屯等,应服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2.较大(Ⅲ)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区委、区政府在市、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指挥下,调度全区力量落实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疫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情况。
(八)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内容的监控和舆情分析,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国家、省、市的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九)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应急响应由市、省、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市里审核。
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二)善后处置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1.区民政局、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2.根据应急指挥部提供的灾害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人员及时给予补偿。
3.对相关垃圾及污染物及时进行清理和妥善处理,必要时可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污染扩大。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三)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局和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司法、检察等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七、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
依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纵向网络,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构建覆盖区卫健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将网络触角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屯卫生室。
加强法治建设,规范和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信息质量。
建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高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
(二)人力资源保障
1.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向阳区实际情况,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2.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区卫健局建立现场调查防控、伤病员救治、饮水等专业队伍。
3.社会应急力量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屯等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区团委、妇女联合会充分发挥青年团员、妇女组织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物资保障
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
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四)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五)生活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区政府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
要明确责任人,立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实际,加强统筹和协调,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六)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应急交通运输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向阳交警大队要统一规范应急车辆标志,做好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
(七)人员防护
区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要为医疗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八)技术储备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原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八、监督管理
(一)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组织编制,经区政府审议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二)预案演练
1.区卫健局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2.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做到人员广泛参与、针对性强,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
3.应急预案演练前,区卫健局必须制订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在演练开始前20天报区应急局备案,并按要求报市卫生健康委。
4.演练结束后应当组织演练评估。
(三)宣传教育培训
1.应急预案印发(转发)后1个月内,区卫健局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2.要采取多种、有效的途径加强宣传,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3.各级各类学校要适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
(四)预案更新
区卫健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本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五)生效
本预案经区政府审议、批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六)名词术语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4.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5.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6.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7.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九、附件
附件: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附件
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LS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1.风险矩阵法的主要内容是:识别出存在的风险,分析和评价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二者相乘,得出风险的风险值,确定风险级别,进而决定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数学表达式为:R=L×S,其中,
R代表风险值;
L代表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
S代表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
2.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取值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对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取其最大值作为最终L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L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对照过程中,涉及到资料的,要见证到具体名称和条款;涉及到人员的,要具体到所有参与者。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用事件发生的概率表示,取值如下表所示:
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参考取值表
|
L |
参考频率 |
人员情况 |
设备设施、工器具及材料 |
环境 状况 |
规程和针对性管理方案 |
|
5 |
本企业一年内发生过 |
无培训,无经验 |
超期运行或超检验期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区域;存在或可能产生危害气体 |
没有 |
|
4 |
本集团一年内发生过 |
有培训但培训时间不够或未达成效果 |
保护自动装置功能不完善,存在质量缺陷 |
作业空间受限;作业立体交叉;恶劣气象条件;高空或在运行设备设施上作业 |
有,但不完善,且只偶尔执行 |
|
3 |
本行业一年内发生过 |
经验不足,多次出现差错 |
基本完好,但安全装置不完善 |
通风、光照或温度需要采取措施才能作业;周围有运行设备;立面有同时作业 |
有,较完善,但只部分执行 |
|
2 |
全国范围一年内发生过 |
偶尔出现差错 |
总体完好,但有缺陷 |
通风、光照或温度不影响作业;系统停运;同一作业面有其它作业 |
有,完善,但偶尔不执行 |
|
1 |
从未发生过 |
培训充分,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 |
完好,无缺陷 |
通风、光照良好,温度适宜;系统停运且周围无运行设备 |
有,完善,严格执行 |
注:当缺少基础资料或者无法取得充分可靠的数据或者分析数据不具有成本效益性时,取值可参照类似性质、规模企业的业内平均水平。
3.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取值
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二个维度对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取值,以最大值作为最终S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S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
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参考取值表
|
S |
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
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设备设施损坏 |
|
5 |
3人及以上死亡或7人及以上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 |
|
4 |
1-2人死亡或3-6人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
|
3 |
造成1至2人重伤或3至6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
|
2 |
1至2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1 |
1至2人轻微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
4.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4.1风险值(R)
根据公式R=L×S计算出风险的风险值(R),并取最大值作为该风险的最终风险值(R)。
风险矩阵(R)

4.2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值(R)的大小,将风险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LEC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表1 可能性(L)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如果危害事件发生,即产生最可能和预期的结果(100%) |
频繁:平均每6个月发生一次 |
10 |
|
2 |
十分可能(50%) |
持续:平均每1年发生一次 |
6 |
|
3 |
可能(25%) |
经常:平均每1~2年发生一次 |
3 |
|
4 |
很少的可能性,据说曾经发生过 |
偶然:3~9年发生一次 |
1 |
|
5 |
相当少但确有可能,多年没有发生过 |
很难:10~20年发生一次 |
0.5 |
|
6 |
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尽管暴露了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发生过 |
罕见:几乎从未发生过 |
0.1 |
表2 暴露率(E)基准值
|
序号 |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持续(每天许多次) |
暴露期大于2倍的法定极限值 |
10 |
|
2 |
经常(大概每天一次) |
暴露期介于1~2倍法定极限值之间 |
6 |
|
3 |
有时(从每周一次到每月一次) |
暴露期在法定极限值内 |
3 |
|
4 |
偶尔(从每月一次到每年一次)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和法定极限值之间 |
2 |
|
5 |
很少(据说曾经发生过)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内 |
1 |
|
6 |
特别少(没发生过,但有发生的可能性) |
暴露期低于正常允许水平 |
0.5 |
表3 后果(C)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
分值 |
|
|
1 |
人员伤亡 |
(1)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10人。 |
10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1000万元。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大范围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3~9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2 |
人员伤亡 |
(1)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3~9人。 |
5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一般电力安全事故且中断安全记录。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较大范围的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3 |
人员伤亡 |
(1)造成重伤1~2人。 |
2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内部统计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影响到周边居民及生态环境,引起居民抗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难治愈或造成3~9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4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3人以上。 |
1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一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对周边居民及环境有些影响,引起居民抱怨、投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5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1~2人。 |
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二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轻度影响到周边居民及小范围(现场)生态环境。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
||
|
6 |
人员伤亡 |
(1)可能造成人员轻微的伤害(小的割伤、擦伤、撞伤)。 |
1 |
|
设备损坏 |
(1)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异常。 |
||
|
环境污染 |
(1)对现场景观有轻度影响。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可能造成1~2例有健康影响的事件。 |
||
表4 风险等级(D=L×E×C)标准
|
序号 |
风险等级 |
判定条件 |
|
1 |
重大风险 |
D≥400 |
|
2 |
较大风险 |
200≤D<400 |
|
3 |
一般风险 |
70≤D<200 |
|
4 |
低风险 |
D<70 |
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向阳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12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
5.《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9号)
7.《佳木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向阳区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做到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完善工作机制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二、事故分级
按食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启动Ⅰ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启动Ⅱ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启动Ⅲ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启动Ⅳ级响应:
(l)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市场局的建议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 指 挥:主管行业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市场局局长
主要成员:区委宣传部
区市场局
区卫健局
区商务局
区教育局
向阳公安分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向阳生态环境局
区司法局
区文旅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村屯
应急指挥部职责:
(1)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区市场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授权,统一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6)建立联络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危机心理干预,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2.区市场局:负责组织协调修订应急预案;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组织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3.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4.区商务局:负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5.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6.向阳公安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7.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工作。
8.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9.向阳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环境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10.区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11.区文旅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12.其他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酌情增加成员单位。
(三)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局牵头,向阳公安分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协调指导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采样检测;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向阳交警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组织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查检测组
由区市场局负责,区卫健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查找事故致病因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治安维护组
由向阳公安分局负责,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案件排查。
6.综合保障组
由区市场局负责,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卫健局、事故发生地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救援工作开展、保障工作人员的生活,负责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7.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市场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专家组
区市场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检测、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四、风险管控
向阳区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控”的方针,通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潜在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
1.全面风险识别:区政府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预案总则部分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结合辖区人口、产业、地理、气候等特点,定期开展全面风险调查。
2.识别范围:覆盖全区各行业、各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生活环节,重点针对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商业综合体、工厂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城市生命线工程(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单位等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
3.识别方法:综合运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专家检查、舆情分析、案例复盘、公众反映等多种方式,动态更新风险源信息。
4.科学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评估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两个维度,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6.风险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将风险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并建立《向阳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清单》,分类分级清单由行管部门填写,作为精准施策的依据。
(二)风险控制与治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控,采取以下针对性控制措施,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消除风险: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从源头上消除重大风险。对无法消除的重大危险源,鼓励采用先进工艺、安全食材进行替代。
2.技术控制:在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要设施中,加强食品安全设施建设,如安装安全监控报警装置、人员资质管控等措施,提升食品安全事件防范水平。
3.管理控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4.分级负责: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重大风险由区政府和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管控;较大及一般风险由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监管;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管控本单位风险。
5.隐患排查:建立常态化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6.应急准备:对于无法彻底消除的风险,通过编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演练、建设应急队伍等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降低事件发生后的损失。
7.宣传与培训:加强公共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风险防范、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监控与更新
1.动态监测: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重大风险和重点危险源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评审:建立风险动态评估机制。区政府定期组织全区风险形势分析会商。当出现法律法规变化、城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升级、重要设施建设等情形时,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更新风险清单与管控措施。
五、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与预警
区市场局综合利用信息来源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预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区市场局根据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通过研判为疑似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及时通报区卫健局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信息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6)街道等基层单位报告的信息;
(7)上级有关部门和毗邻行政区域通报的信息;
(8)其他信息来源。
2.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半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5)事发后的应急指挥机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责任单位。
报告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报告及通报时限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报告。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报告和举报。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和举报。
区市场局、区卫健局接收到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需及时上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区市场局、区卫健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次报告信息。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区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信息报送、通报形式、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时间、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六、应急处置
(一)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如为疑似重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市场局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逐级向区政府、市、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响应规定开展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二)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区市场局、区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评估为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市场局立即逐级上报,提高响应级别。
1.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采样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停产停业,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3.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原因,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报告。
4.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
(三)应急响应原则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当事故升级或超出区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处置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3.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对涉事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5.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6.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
7.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8.对需要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支持的,及时上报。
9.及时向市、省市场监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10.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区政府按有关规定责成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的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挥的应急响应终止应经过省级指挥机构的批准。
(六)信息发布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发布。
Ⅲ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发布由市、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管理。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区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协调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辖区内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奖惩
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
对隐瞒、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八、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
按照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加强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二)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人员保障
区市场局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和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六)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九、监督管理
(一)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市场局组织编制,经区政府审议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二)预案演练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区性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三)宣传教育培训
1.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四)预案更新
区市场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本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五)预案起始时间
本预案经区政府审议、批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十、名词术语
1.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2.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十一、附件
附件: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附件
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LS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1.风险矩阵法的主要内容是:识别出存在的风险,分析和评价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二者相乘,得出风险的风险值,确定风险级别,进而决定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数学表达式为:R=L×S,其中,
R代表风险值;
L代表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
S代表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
2.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取值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对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取其最大值作为最终L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L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对照过程中,涉及到资料的,要见证到具体名称和条款;涉及到人员的,要具体到所有参与者。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用事件发生的概率表示,取值如下表所示:
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参考取值表
|
L |
参考频率 |
人员情况 |
设备设施、工器具及材料 |
环境 状况 |
规程和针对性管理方案 |
|
5 |
本企业一年内发生过 |
无培训,无经验 |
超期运行或超检验期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区域;存在或可能产生危害气体 |
没有 |
|
4 |
本集团一年内发生过 |
有培训但培训时间不够或未达成效果 |
保护自动装置功能不完善,存在质量缺陷 |
作业空间受限;作业立体交叉;恶劣气象条件;高空或在运行设备设施上作业 |
有,但不完善,且只偶尔执行 |
|
3 |
本行业一年内发生过 |
经验不足,多次出现差错 |
基本完好,但安全装置不完善 |
通风、光照或温度需要采取措施才能作业;周围有运行设备;立面有同时作业 |
有,较完善,但只部分执行 |
|
2 |
全国范围一年内发生过 |
偶尔出现差错 |
总体完好,但有缺陷 |
通风、光照或温度不影响作业;系统停运;同一作业面有其它作业 |
有,完善,但偶尔不执行 |
|
1 |
从未发生过 |
培训充分,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 |
完好,无缺陷 |
通风、光照良好,温度适宜;系统停运且周围无运行设备 |
有,完善,严格执行 |
注:当缺少基础资料或者无法取得充分可靠的数据或者分析数据不具有成本效益性时,取值可参照类似性质、规模企业的业内平均水平。
3.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取值
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二个维度对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取值,以最大值作为最终S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S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
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参考取值表
|
S |
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
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设备设施损坏 |
|
5 |
3人及以上死亡或7人及以上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 |
|
4 |
1-2人死亡或3-6人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
|
3 |
造成1至2人重伤或3至6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
|
2 |
1至2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1 |
1至2人轻微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
4.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4.1风险值(R)
根据公式R=L×S计算出风险的风险值(R),并取最大值作为该风险的最终风险值(R)。
风险矩阵(R)

4.2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值(R)的大小,将风险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LEC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表1 可能性(L)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如果危害事件发生,即产生最可能和预期的结果(100%) |
频繁:平均每6个月发生一次 |
10 |
|
2 |
十分可能(50%) |
持续:平均每1年发生一次 |
6 |
|
3 |
可能(25%) |
经常:平均每1~2年发生一次 |
3 |
|
4 |
很少的可能性,据说曾经发生过 |
偶然:3~9年发生一次 |
1 |
|
5 |
相当少但确有可能,多年没有发生过 |
很难:10~20年发生一次 |
0.5 |
|
6 |
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尽管暴露了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发生过 |
罕见:几乎从未发生过 |
0.1 |
表2 暴露率(E)基准值
|
序号 |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持续(每天许多次) |
暴露期大于2倍的法定极限值 |
10 |
|
2 |
经常(大概每天一次) |
暴露期介于1~2倍法定极限值之间 |
6 |
|
3 |
有时(从每周一次到每月一次) |
暴露期在法定极限值内 |
3 |
|
4 |
偶尔(从每月一次到每年一次)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和法定极限值之间 |
2 |
|
5 |
很少(据说曾经发生过)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内 |
1 |
|
6 |
特别少(没发生过,但有发生的可能性) |
暴露期低于正常允许水平 |
0.5 |
表3 后果(C)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
分值 |
|
|
1 |
人员伤亡 |
(1)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10人。 |
10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1000万元。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大范围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3~9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2 |
人员伤亡 |
(1)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3~9人。 |
5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一般电力安全事故且中断安全记录。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较大范围的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3 |
人员伤亡 |
(1)造成重伤1~2人。 |
2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内部统计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影响到周边居民及生态环境,引起居民抗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难治愈或造成3~9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4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3人以上。 |
1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一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对周边居民及环境有些影响,引起居民抱怨、投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5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1~2人。 |
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二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轻度影响到周边居民及小范围(现场)生态环境。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
||
|
6 |
人员伤亡 |
(1)可能造成人员轻微的伤害(小的割伤、擦伤、撞伤)。 |
1 |
|
设备损坏 |
(1)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异常。 |
||
|
环境污染 |
(1)对现场景观有轻度影响。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可能造成1~2例有健康影响的事件。 |
||
表4 风险等级(D=L×E×C)标准
|
序号 |
风险等级 |
判定条件 |
|
1 |
重大风险 |
D≥400 |
|
2 |
较大风险 |
200≤D<400 |
|
3 |
一般风险 |
70≤D<200 |
|
4 |
低风险 |
D<70 |
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向阳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或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7.《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市监特设发〔2024〕41号)
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
10.《佳木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1.《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在向阳区行政区域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火灾、泄漏、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本预案与市级政府预案相互衔接。
(四)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依靠科技、信息共享、功能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做到及时预警、及时发现、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市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市场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向阳公安分局、向阳交警大队等单位为成员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向阳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及时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起草特种设备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负责在辖区内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在出现事故时启动预案,配合市市场局指导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市市场局指挥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事故单位、专业抢险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指导现场指挥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配合市市场局专家提出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处罚的建议工作。
3.总指挥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4.副总指挥职责
(1)配合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总指挥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5.成员单位职责
区市场局与区应急局、向阳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向阳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
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区市场局:负责配合市市场局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与市市场监管局协调提供安全技术检验支撑。
(2)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向阳公安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经费预算、拨付并监督使用。
(5)区卫健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区住建局:配合市住建局对属地内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区民政局:接受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救助,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
(8)向阳交警大队:负责事故区域周围的交通管制与疏导,确保救援车辆、救援人员通行。
(9)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定、修订本预案。
(3)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4)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市市场局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按程序规定及时报告市、省、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由市、省、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二)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成立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设置治安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保障组、环境监测组等5个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配合市市场局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各工作组职责
(1)治安保障组:向阳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2)综合协调组:区市场局、区应急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
(3)应急救援组:由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向阳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向阳交警大队负责事故区域周围的交通管制与疏导,确保救援车辆、救援人员通行。
(4)医疗保障组:区卫健局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等项工作。
(5)环境监测组:应急指挥部协调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时的环境监测。
三、风险管控
向阳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特种设备的潜在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
1.全面风险识别:区政府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预案总则部分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结合辖区人口、产业、地理、气候等特点,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全面风险调查。
2.识别范围:覆盖全区各行业、各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生活环节,重点针对企业、商业综合体、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机关、政府、宾馆、餐饮、居民小区、城市生命线工程(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松花江沿岸游乐场所等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
3.识别方法:综合运用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专家检查、舆情分析、案例复盘、公众反映等多种方式,动态更新风险源信息。
4.科学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特种设备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评估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两个维度,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特种设备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6.风险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将特种设备风险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并建立《向阳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清单》,分类分级清单由行管部门填写,作为精准施策的依据。
(二)风险控制与治理
根据特种设备风险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控,采取以下针对性控制措施,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消除风险: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从源头上消除特种设备重大风险。对无法消除的重大危险源,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安全装备进行替代。
2.技术控制:在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要设施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建设,如安装安全监控报警装置、抗震加固结构、定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等,提升防范水平。
3.管理控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分级负责: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重大风险由区政府和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管控;较大及一般风险由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监管;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管控本单位特种设备风险。
5.隐患排查:建立常态化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6.应急准备:对于无法彻底消除的风险,通过编制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演练、建设应急队伍等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降低事件发生后的损失。
7.宣传与培训: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风险防范、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监控与更新
1.动态监测: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特种设备重大风险和重点危险源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评审:建立特种设备风险动态评估机制。区政府定期组织全区风险形势分析会商。当出现法律法规变化、城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升级、重要设施建设等情形时,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更新风险清单与管控措施。
四、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I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Ⅱ级)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Ⅲ级)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Ⅳ级)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7.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五、预警和预防机制
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事故;
2.地震;
3.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区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同时报告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六、应急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省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二)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省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省有关部门和市、区级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三)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响应措施:市政府会同省市场监管部门,调度市、区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四)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响应措施:区政府会同市市场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辖区内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七、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程序
(1)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屯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区市场局。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区市场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由区市场局向市市场局报送。
(3)区市场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立即报告区政府。
2.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二)紧急处置
1.紧急处置措施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村屯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区市场局。
(3)区市场局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快速了解、分析,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需要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联系市市场局,组织应急力量开展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救援。
(4)当不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市市场监管局,请求支援。
2.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蔓延、扩大和环境污染。
(三)指挥和协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指挥,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协同作战。
(四)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五)信息发布、媒体应对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省、市的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办理。
(六)应急处置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八、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开展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由区民政局负责,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三)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由为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承保财产险、事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理赔的工作程序、标准,按照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总结评估
1.开展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按照事故级别实施评估。
(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评估。
(4)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评估。
2.评估内容
总结评估的要素包括:指挥体系运转是否顺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定位是否准确;预警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有效;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满足需要;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资保障、医疗、交通运输、治安保卫、人员保护、通讯能力情况;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
九、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救援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24小时值守。
(二)应急救援与保障
在企业建立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区政府整合消防、大企业自我救援队伍等社会资源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特别是特种设备如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1.区市场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配合市市场局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2.区市场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指导企业落实,做好事故预防。
(四)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事故信息,以及在事故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预案管理
(一)培训和演练
1.区市场局协助区政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救援电话。
2.区市场局协助区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区市场局负责组织或者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二)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附则
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安全附件。
2.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4.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5.重点监控设备:是指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
6.特种设备风险评估:以诱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各种因素为依据,以影响因素发展成各类事故的可能性为条件,以事故后果造成的综合损失为评估指标,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程度做出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价。
7.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十二、附件
附件: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图
2.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附件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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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LS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1.风险矩阵法的主要内容是:识别出存在的风险,分析和评价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二者相乘,得出风险的风险值,确定风险级别,进而决定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数学表达式为:R=L×S,其中,
R代表风险值;
L代表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
S代表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
2.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取值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对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取其最大值作为最终L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L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对照过程中,涉及到资料的,要见证到具体名称和条款;涉及到人员的,要具体到所有参与者。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用事件发生的概率表示,取值如下表所示:
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参考取值表
|
L |
参考频率 |
人员情况 |
设备设施、工器具及材料 |
环境 状况 |
规程和针对性管理方案 |
|
5 |
本企业一年内发生过 |
无培训,无经验 |
超期运行或超检验期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区域;存在或可能产生危害气体 |
没有 |
|
4 |
本集团一年内发生过 |
有培训但培训时间不够或未达成效果 |
保护自动装置功能不完善,存在质量缺陷 |
作业空间受限;作业立体交叉;恶劣气象条件;高空或在运行设备设施上作业 |
有,但不完善,且只偶尔执行 |
|
3 |
本行业一年内发生过 |
经验不足,多次出现差错 |
基本完好,但安全装置不完善 |
通风、光照或温度需要采取措施才能作业;周围有运行设备;立面有同时作业 |
有,较完善,但只部分执行 |
|
2 |
全国范围一年内发生过 |
偶尔出现差错 |
总体完好,但有缺陷 |
通风、光照或温度不影响作业;系统停运;同一作业面有其它作业 |
有,完善,但偶尔不执行 |
|
1 |
从未发生过 |
培训充分,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 |
完好,无缺陷 |
通风、光照良好,温度适宜;系统停运且周围无运行设备 |
有,完善,严格执行 |
注:当缺少基础资料或者无法取得充分可靠的数据或者分析数据不具有成本效益性时,取值可参照类似性质、规模企业的业内平均水平。
3.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取值
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二个维度对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取值,以最大值作为最终S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S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
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参考取值表
|
S |
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
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设备设施损坏 |
|
5 |
3人及以上死亡或7人及以上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 |
|
4 |
1-2人死亡或3-6人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
|
3 |
造成1至2人重伤或3至6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
|
2 |
1至2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1 |
1至2人轻微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
4.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4.1风险值(R)
根据公式R=L×S计算出风险的风险值(R),并取最大值作为该风险的最终风险值(R)。
风险矩阵(R)

4.2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值(R)的大小,将风险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LEC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表1 可能性(L)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如果危害事件发生,即产生最可能和预期的结果(100%) |
频繁:平均每6个月发生一次 |
10 |
|
2 |
十分可能(50%) |
持续:平均每1年发生一次 |
6 |
|
3 |
可能(25%) |
经常:平均每1~2年发生一次 |
3 |
|
4 |
很少的可能性,据说曾经发生过 |
偶然:3~9年发生一次 |
1 |
|
5 |
相当少但确有可能,多年没有发生过 |
很难:10~20年发生一次 |
0.5 |
|
6 |
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尽管暴露了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发生过 |
罕见:几乎从未发生过 |
0.1 |
表2 暴露率(E)基准值
|
序号 |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持续(每天许多次) |
暴露期大于2倍的法定极限值 |
10 |
|
2 |
经常(大概每天一次) |
暴露期介于1~2倍法定极限值之间 |
6 |
|
3 |
有时(从每周一次到每月一次) |
暴露期在法定极限值内 |
3 |
|
4 |
偶尔(从每月一次到每年一次)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和法定极限值之间 |
2 |
|
5 |
很少(据说曾经发生过)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内 |
1 |
|
6 |
特别少(没发生过,但有发生的可能性) |
暴露期低于正常允许水平 |
0.5 |
表3 后果(C)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
分值 |
|
|
1 |
人员伤亡 |
(1)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10人。 |
10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1000万元。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大范围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3~9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2 |
人员伤亡 |
(1)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3~9人。 |
5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一般电力安全事故且中断安全记录。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较大范围的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3 |
人员伤亡 |
(1)造成重伤1~2人。 |
2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内部统计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影响到周边居民及生态环境,引起居民抗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难治愈或造成3~9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4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3人以上。 |
1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一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对周边居民及环境有些影响,引起居民抱怨、投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5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1~2人。 |
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二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轻度影响到周边居民及小范围(现场)生态环境。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
||
|
6 |
人员伤亡 |
(1)可能造成人员轻微的伤害(小的割伤、擦伤、撞伤)。 |
1 |
|
设备损坏 |
(1)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异常。 |
||
|
环境污染 |
(1)对现场景观有轻度影响。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可能造成1~2例有健康影响的事件。 |
||
表4 风险等级(D=L×E×C)标准
|
序号 |
风险等级 |
判定条件 |
|
1 |
重大风险 |
D≥400 |
|
2 |
较大风险 |
200≤D<400 |
|
3 |
一般风险 |
70≤D<200 |
|
4 |
低风险 |
D<70 |
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
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向阳区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风险,指导和规范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4.《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政办发〔2024〕12号)
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12号)
7.《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黑政办规〔2020〕6号)
8.《佳木斯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9.《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适用于向阳区行政区域内危害农作物的突发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以及辖区内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宣传普及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基本知识,增强公众防护意识,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3.坚持控灾减灾原则。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防治”的要求,对新发疫点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4.坚持依靠科技,综合防治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1.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 指 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行业副区长
区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
区水务局
区应急局
区卫健局
区财政局
区民政局
区市场局
区商务局
向阳公安分局
向阳交警大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各街道办事处
各村屯
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职责:
(1)分析各村屯上报的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预测灾害发生程度及范围,上报市水务局,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指导各村屯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
(3)处理其他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局长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2)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发布,起草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并承担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4)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实际,设立综合协调组、防控组、调查监测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多部门协调配合完成应急响应工作。
1.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普及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知识。
2.区水务局
负责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区应急局
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4.区卫健局
负责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区人员健康检查以及因此引发的疾病治疗。
5.区财政局
负责将有关部门履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6.区民政局
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7.区市场局
负责防灾救灾物资质量的监管工作。
8.区商务局
负责协助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物资的组织、储备与调配。
9.向阳公安分局
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的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重大疫情的封锁扑灭工作。
10.向阳交警大队
保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人员、车辆的优先通行工作。
11.区消防救援大队
配合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2.各村屯
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农作物生物灾害统计、上报、应急救援工作。
13.其他部门
按应急指挥部要求参加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职责:参与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应急措施制定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务局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与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互相配合,及时传送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和气象信息。
1.Ⅰ级预警(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5000万亩以上或严重发生面积达到危害作物种植面积50%以上,控制难度较大,可能造成巨大危害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特别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在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生产构成巨大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预警(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2.Ⅱ级预警(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3000万亩以上5000万亩以下或严重发生面积达到危害作物种植面积30%以上50%以下,造成严重危害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特别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在省内1个市(地)发生,或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省,在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预警(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3.Ⅲ级预警(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在1000万亩以上3000万亩以下或严重发生面积达到危害作物种植面积20%以上30%以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在1个市(地)发生,或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在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生产构成较大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预警(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4.Ⅳ级预警(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在50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或严重发生面积达到危害作物种植面积10%以上20%以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在1个市(地)发生,对农业生产构成一定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Ⅳ级预警(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防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批准发布。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
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区政府、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
1.向区政府、区水务局报告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的报告主体为各村屯负责人。
2.向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的报告主体为区政府。
3.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信息。
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及危害程度、农作物生物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1.信息通报与发布机构
区政府、区水务局。
2.信息通报与发布要求
经确认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后,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须在2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行政区的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收到毗邻地区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通报后,区水务局应及时通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发生趋势,加强监测预警。
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四级。
2.分级响应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机构。
(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由省政府立即启动I级响应,动员全省各有关力量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同时向国务院报告,并请求农业农村部的支援。区政府密切注意灾情并及时向市、省政府汇报,迅速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区水务局配合市、省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监测和应急防治措施,随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做好灾害防控工作,防止灾情扩大,避免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2)Ⅱ级响应(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后,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Ⅱ级响应,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投入运转,并将灾情上报省政府;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省农委要判定农作物生物灾害规模及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灾情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区政府密切注意灾情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区水务局配合市、省农业农村局加强监测和应急防治措施,随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区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灾害现场,及时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区域,采取防治措施,根据灾害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
(3)Ⅲ级响应(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后,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采取措施,判定农作物生物灾害规模、发展趋势,并立即将灾情向省政府报告,在应急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区政府密切注意灾情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区水务局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加强监测和应急防治措施,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区域,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
(4)Ⅳ级响应(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后,由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将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区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应急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农作物生物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灾区群众,及时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区,采取防治措施,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提出应急对策。
3.事件分级
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四级。分级标准同预警分级标准。
区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处理。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1.启动应急预案: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及区水务局要立即做出响应,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发展,组织开展应急防治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2.开展自救互救:在专业化防治队伍来到之前,各村屯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紧急联合开展救援: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能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4.其他紧急处置: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发展,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市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指导原则
现场管控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严密封锁、科学除治、保障安全”的原则,旨在迅速控制灾情,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2.核心管控措施
(1)划定管控区域
根据有害生物扩散风险,由现场指挥部划定以下三级管控区:
核心处置区(疫点):灾害发生最严重的中心区域。实行最严格的封锁隔离,设立醒目警示标识,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
重点防控区(缓冲区):围绕核心处置区的外围区域。加强监测,实施预防性防治,阻止有害生物向外扩散。
外围警戒区:根据有害生物传播能力划定的外围监控范围。加强检疫巡查,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2)实施警戒与封控
物理隔离:在核心处置区边界设置警戒带、路障等隔离设施。
交通管制:公安、交通部门对相关道路实施临时管制,对必须通行的应急处置车辆进行消毒处理。
人员管理:对进出管控区域的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所有处置人员须佩戴专用标识。
(3)开展专业化处置
科学选药施药:技术指导组根据有害生物种类,选定高效、低毒、环保的药剂或防治方法。优先采用无人机等高效器械,确保覆盖全面。
安全作业规范:所有处置人员必须穿戴全套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手套等)。
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程,注意风向,避免人畜中毒和次生环境污染。
对染疫的农作物、植物残体,进行就地销毁(深埋、焚烧)或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弃置。
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经专家组鉴定、评估,确认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意见,区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由市、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省政府组织响应,响应终止由其负责公布。
应急结束后,对于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区水务局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区商务局、区市场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尽量减少因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农作物生物灾害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应急救援实施人员要服从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确保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发挥作用。
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各类装备,在应急期间由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和管理。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的专家组,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区水务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方法、技术的研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为应急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区政府要结合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区政府可以依法调集必需的救灾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归还并给予补偿。
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时,区政府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组织编制,经区政府审议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区水务局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做到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
应急预案演练开始前20天报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报市农业农村局。
演练结束后应当组织演练评估。
应急预案印发(转发)后1个月内,区水务局组织专家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要采取多种、有效的途径加强宣传,广泛开展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经区政府审议、批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为提高向阳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我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生活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在出现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给施工人员所造成的损失。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7.《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8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8.《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佳木斯市向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适用于向阳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做好相关工作。施工企业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3.坚持集中力量、协同应对的原则。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依靠各级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事故应急救援合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有效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组织协调,充分依靠事发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建筑工程事故救援工作;
5.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按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建筑工程事故等级一般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建筑工程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有害气体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建筑工程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建筑工程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建筑工程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建筑工程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建筑工程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区级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在建筑生产过程中发生如下事故,启动本预案:
1.场区火灾;
2.深基坑开挖坍塌;
3.高支模支架坍塌;
4.高耸设备设施倾倒;
5.其他生产性质量安全事故;
6.不可预见突发性事件;
7.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必须启动应急预案的。
1.指挥机构组成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成立向阳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主管行业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住建局局长
主要成员:区委宣传部
区住建局
区卫健局
区财政局
区应急局
区市场局
向阳公安分局
向阳交警大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工信局
区教育局
区水务局
区民政局
区人社局
区商务局
区发改局
区城管局
区退役局
区文旅局
团区委
区红十字会
各街道办事处
各村屯
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2.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政府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2)负责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
(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
(4)及时向区安防委报告重要情况,提出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意见;
(5)负责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调拨,并检查落实情况;
(6)负责督促区域内各建筑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7)当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超出本指挥部处置能力时,依程序及时向区安防委请示,并请求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救援机构的支援。
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做好事故新闻报道、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负责相关新闻稿件的审阅、批准。
(2)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等后续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支援;调集交通运输单位救助机械和车辆,负责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运输保障工作。
(3)区卫健局: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5)区应急局:协调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抢险救援;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协同市、区住建局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区市场局:负责与市市场局协调,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向阳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认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
(8)向阳交警大队:负责及时组织力量封闭保护现场,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区消防救援大队:做好人员疏散和转移,对压埋人员进行施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开展抢险救援。
(10)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屯。负责组织人员参与事故救援,负责协助现场治安管理。负责救援人员生活保障。
(11)其他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住建局,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主任:区住建局局长(兼任)
工作人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
职责:
(1)负责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3)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评估工作;
(5)负责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事故的现场调查、等级确定、损失评估、灾情上报等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七个专项工作组,由各成员单位组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的协调:
(1)抢险救援组
由区住建局牵头,与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城管局、事故发生企业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抢险方案、调集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确定监控范围,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取证;负责抢救遇险人员和财产物资、对灾害体尚存危害部分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2)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与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事故发生企业等部门组成。
职责:按照相关医疗救护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急救和病人转运工作、受伤人员救治。
(3)安全保卫组
由向阳公安分局牵头,与向阳交警大队组成。
职责:负责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或警示标志;及时疏散与抢险救援无关人员及周边居民;负责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保证受灾企业和附近居民的安全。
(4)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区城管局牵头,与向阳交警大队、事故企业共同组成。
职责:按照事故救援实际和指挥部的要求;负责保证交通畅通,组织救灾车辆,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送。
(5)后勤保障组
由区住建局牵头,与区财政局、涉事单位组成。
职责:区住建局及时掌握突发建筑工程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区财政局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建筑工程事故处置工作;涉事单位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相关资料,负责救援人员生活保障。
(6)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与区文旅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职责:区委宣传部要派人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及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和报道工作。
(7)事故调查评估组
由应急指挥部牵头,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指定有关单位及专家组组成。
职责:负责按相关法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派出工程岩土、建筑结构、建筑机械、建筑电气等方面专家组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必要时组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行业领域的专家参加,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
职责:参加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法、救援措施、灾害损失、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向区安防委和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建议;在事故发生后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协助指挥部及抢险组、安全保卫组等制定事故抢险救援、人员和周边居民疏散避险具体方案和具体措施。
1.各施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预警信息员,负责相应工程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汇报。区住建局统一负责全区建筑工程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
2.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区住建局掌握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建筑工程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指挥部备案;
4.建筑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练。
5.建筑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屯)、区住建局在日常检查、监管工作中发现任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应立即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1.区住建局、建筑施工企业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2.对即将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要确定预警级别;
3.区应急指挥部在确认可能引发建筑工程事故后,根据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要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发生事故后,依据事故的级别,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1)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有正在蔓延。
(2)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信息发布
(1)事故信息研判。辖区内建筑工程生产、储存、输配(不含槽罐等道路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建筑工程泄漏、火灾、爆炸及供气中断等突发事故,事发地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警,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专家库里抽取专家对监测的信息进行评估,判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事故发布机构。蓝色预警(四级)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由区政府授权负责发布,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的相邻区政府。
黄色预警(三级)及以上级别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市、省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2)发布内容。蓝级预警(四级)信息通过向阳区预警信息发布通过短信、微信群等和“政府公众号”或网站发布。发布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预警信息的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1.蓝色预警(四级)响应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指挥部及时研判收集的预警信息,根据风险现状及发展趋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及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
(2)组织应急专家和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控制事故的发展,对事故及事态发展趋势作出评估。
(3)根据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4)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工具、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等准备,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预警(三级)及以上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四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区级以上事故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区应急指挥部积极响应。
(1)建筑企业发生事故后,在15分钟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发生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指挥部1小时内向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3)确认为一般(Ⅳ级)或较大事故(Ⅲ级)后,区政府及区住建局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4)确认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后,区政府及区住建局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区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指挥部决策及事故情况报告给区委、区政府、市住建局。如需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参与应急救援指导、善后处理等事宜,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3)第一时间召开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到位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区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抢修、医疗救护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在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报告区政府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1)建筑施工企业突发质量安全事故后,立即组织内部救援力量,启动内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拨打119电话请求专业救援队伍支援。
(1)根据建筑工程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2)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村屯)、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指挥部决定并组织实施。
启动蓝色预警(四级)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区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3)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4)其他有关单位在区安防委、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并向区安防委、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5)启动红色预警(一级)、橙色预警(二级)、黄色预警(三级)应急响应时,区安防委、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扩展为一般级别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应职责规定,按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采取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危险源控制、交通管制、设备和场所管制、基础设施抢修、资金物资调拨、生活必需品保障、现场秩序维护、社会动员、治安维护等相应处置措施。
因建筑工程事故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由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报告区安防委。区安防委根据事态发展总要求,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达到黄色预警(三级)及以上响应标准时,由区住建局请示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启动黄色预警(三级)响应,由市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终止,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由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宣布。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风险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较大(Ⅲ级)及以上事故应急结束,需由负责应急救援指挥的部门批准后宣布。
1.区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采取措施,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恢复正常生产和社会秩序。
2.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处置事故过程中征用的劳务、设施、设备依法给予补偿;对因参与事故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3.由卫生、环保等部门做好对现场的清理、消毒等卫生防疫方面的监控工作。
4.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事故企业共同在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依据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3.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配合国家或省、市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4.区应急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设立警戒或警示标志,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及时疏散与抢险救援无关人员及周边居民;
2.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时,对事故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遗迹和物证。
1.救援队伍保障
建筑企业内部可以参加救援的救援队伍依托本区内消防救援大队,必要时可以请示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市救援队伍支援。
2.应急专家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出勘察、设计、施工、质监、消防、机电等相关专业专家参加救援,为处置建筑工程抢险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社会救援力量
(1)请示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支援,充分依靠部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力量。
(2)发挥团区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建筑工程抢险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建筑工程抢险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1.区财政局应保障区住建局等部门预算中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监管职责资金的安排与落实。
2.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驻本辖区各建筑工程企业应落实建筑工程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建筑工程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为处置建筑工程事故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由区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各建筑工程企业应保障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建设资金的落实。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2.区内各建筑工程企业应根据要求,在服务范围内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对建筑工程事故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给予积极的救治。
1.区城管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向阳交警大队牵头,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建筑工程事故处置期间,配备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城管局、区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向阳公安分局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建筑工程抢险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建筑工程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处置建筑工程抢险提供保障。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有关通信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络,建立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1.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建筑工程企业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建筑工程事故的抢险和救援。
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紧急情况下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可代表区政府直接调用。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村屯)设立、管理和协调使用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临时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物资,维护和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实施救助活动。
1.建筑工程安全技术保障。区住建局应关注国内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区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建筑施工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区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以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信质量。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制订,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印发执行。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区的要求及全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际,每3年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案可行性进行一次评审、修订、补充、完善,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开展修订工作: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辖区内建筑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区住建局备案。
1.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全过程依法实施监督。
2.区安防委对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工程抢险快报表
2.建筑工程抢险信息发布审批表
报送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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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件发生地点: 办事处 路 号 突发事件类别:□自然灾害 □工程坍塌 □基坑坍塌 □脚手架垮塌 □设备倒塌 □ 其他(简要描述)
事件影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伤 人、亡 人 □ 其他(简要描述)
突发事件级别:经初步判定事件为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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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起因、经过、损失和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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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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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及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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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联络方式: (一)现场指挥员:姓名 所在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二)现场联络员:姓名 所在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三)单位联络员:姓名 所在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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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性质: ,初步判定级别: ,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 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 救援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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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
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建立健全向阳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工作职责,提高应对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能力,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
3.《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公报2016年第32号)
4.《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2月25日发布)
5.《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仅适用于向阳区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理。
本预案所指群体性上访事件,是指到区直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重点地区以同一理由上访,上访人数达到5人以上(凡本文表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则不含本数),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集体上访。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使群众反映的合理且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在事件发生地街道党工委、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屯统一领导下进行,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有机协作。
3.教育疏导,依法规范。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要本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进一步扩大;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上访秩序。
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形成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积极应对,依法果断处置。
1.领导机构组成
区委、区政府成立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
总指挥长:区委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
副指挥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区政府副区长、向阳公安分局局长
成员:根据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主要成员:区委宣传部
区信访局
区住建局
区卫健局
向阳公安分局
向阳交警大队
区委办
区政府办
区财政局
区应急局
区市场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工信局
区教育局
区水务局
区民政局
区人社局
区工信局
区商务局
区发改局
区住建局
区城管局
区统计局
区审计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营商局
区司法局
区文旅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村屯
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屯)及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负责定期、不定期开展群体性上访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3)批准启动、终止本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成立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4)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5)对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进行督查和指导;
(6)加强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牵头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区信访局:负责联系临时接访场所,组织宣传力量对群众进行宣传疏导;负责通知责任单位并一起到事发地开展接谈劝返工作;负责交办访民反映的问题,组织协调、督促责任单位解决合法合理诉求。
(3)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4)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护力量和120急救车,及时开展现场信访人员突发病情等的应急救治工作。
(5)向阳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件处置现场秩序;密切注视事件相关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衍生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向阳交警大队:负责保障事件处置现场交通秩序维护,避免恶意破坏人员靠近处置现场。
(7)群体性上访事件责任单位:负责预警信息报送、现场处置指挥、访民接谈劝返、切实研究解决访民合法合理诉求、疏导访民情绪和重点人员稳控等工作。
(8)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信访局,由区信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履行收集整理信息、及时报告情况、提出处置建议、综合协调的职能。对上访人员在区委、区政府机关聚集的,要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并派员与其共同做好现场接待、疏导上访人员、协助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随时报告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进一步的工作建议。
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及区直部门是预防和处置所属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各项工作。
向阳区信访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通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潜在的信访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
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坚持实施月排查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的重点排查,及时掌握信访信息,进行分类处理,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落实相应工作措施,尽可能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街道办事处/村屯,化解在基层。对排查出的信访突出问题,制定工作预案,按照事件属事单位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属事单位积极化解问题、属事单位积极稳控人员,实行领导包案,确保处理到位。
依托已有的信息报送系统,建立快速、高效、灵敏的应急信访信息网络,随时收集、报告重大集体访信息,充分利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通信手段,快速传递和报送信访信息。在敏感期、重大会议期间、节假日期间要建立值班制度,以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并做好重大信息反馈和报告工作。
事件责任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村屯)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受理主体,实行首接负责制。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群体性上访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必要时上报市信访局。
1.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村屯应当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核实,对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认定为一般突发事件的,须在3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应急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对认定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须立即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并在1小时内核实基本情况后报市信访局。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命令,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处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件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起因等基本情况;
2.事发地政府及区直部门已做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在专业救援前,为最大限度保障现场人员生命安全,提升初期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伤害,组织自救和互救行动。
适用于现场发生或可能发生踩踏、突发疾病、人身伤害、火灾及秩序失控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保持冷静:迅速判明危险来源与安全方向。
自身安全:施救前必须先确保自身处于安全位置。
先易后难:优先救助容易施救及伤势较轻人员。
先救后治:优先处理大出血、窒息等危及生命的状况。
1.防踩踏
(1)自救:抓牢固定物,侧移靠边。若被推倒,立即蜷缩,护住头颈与胸腔。
(2)互救:高声呼喊提醒,组织人墙隔断人流,保护摔倒者并移至安全地带。
2.突发疾病/伤害
(1)自救:感觉不适立即求助,并移至通风处。
(2)互救:立即呼救并拨打120。检查意识、呼吸,进行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并安抚伤员情绪。
3.火灾等险情
(1)自救:湿毛巾捂口鼻,低姿沿安全通道撤离。
(2)互救:高声提醒火情,协助行动不便者撤离。
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级确认,主要根据上访人员规模、上访行为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危害程度划分。
一次性到区级以上上访人员在5人以上20人以下的;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聚集、吵闹、喧哗,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视情况需要Ⅲ级对待的其他事件。
一次性到区级以上上访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跨区域,串联上访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穿状衣、写标语、打横幅、呼口号、静坐,阻碍车辆通行,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滞留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情况需要Ⅱ级对待的其他事件。
一次性到区级以上上访人数在50人以上的;跨区串联上访人数在30人以上的;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侮辱、谩骂、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拦截公务车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影响工程项目开工建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其他事件。
1.一般(Ⅲ级)群体性上访事件响应
一般群体性上访事件由事发地街道及涉及的区直部门妥善处理,需要区领导出面的及时报告和请示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
2.较大(Ⅱ级)群体性上访事件响应
(1)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及涉及的区直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迅速到现场接待和处置,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接到报告后,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本预案,并视其情况决定是否派员或亲赴现场督促和协助事发地街道及区直主管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未到现场的要随时了解和掌握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工作情况。
3.重大(Ⅰ级)群体性上访事件响应
(1)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及涉及的区直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接到报告后,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本预案,并派员或亲赴现场开展处理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1.指挥部决定派员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2.要劝导上访人员迅速离开聚集地,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必要时,可请有关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如难以劝离,可将上访人员带至指定的分流处置场所,进行分流。处置工作需要由其他部门协助的,指挥部应及时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形成处置合力。
3.要及时了解掌握接待处理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通报情况。情况紧急或当时不能把情况了解清楚的,先报简要情况,再报后续情况和处置结果。
4.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上访人信访过程中出现《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六种禁止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向阳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当信访人在区委、区政府机关门口发生聚集、围堵、滞留等行为,且人数在10人以下的,由群众诉求调处部门会同向阳公安分局及时劝离现场,并做好接谈工作。
2.信访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区信访局分管领导和向阳公安分局负责人立即到现场协调处理,机关保卫部门维持秩序,将上访群众带到指定地点接待处理。同时通知涉访街道办事处(村屯)和有关部门派人配合工作,劝返接人。
3.信访人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区领导,区信访局和向阳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应立即到场,组织尽快将上访群众疏导到指定地点,机关保卫部门负责维持秩序,保证机关大门的交通畅通。同时通知涉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带队、属地街道办事处(村屯)配合,到指定地点接待处置。
4.信访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信访人数虽少但反映问题重大或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分管信访工作的区领导出面协调处理。区信访局、向阳公安分局的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尽快将上访群众疏导到指定地点。同时通知涉访街道办事处(村屯)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带队在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内赶到现场接待处置,直至将上访群众劝返接回。
5.信访人在10人以下到省、市上访滞留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村屯)和属事责任单位共同劝返接回;信访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省、市上访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村屯)和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带队到现场劝返接回;信访人在30人以上到省、市上访的,报告区主要领导,由区分管领导带队到现场劝返接回,并做好协调处置工作。另外,发生群众进京个访滞留或集体访的,报告区主要领导,由区分管领导率工作组到京劝返接回,并做好协调处置工作。
6.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如属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受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以及对判决、裁定、处理不服的,由信访局报告区委、区政府领导后,通知有关司法机关和集体上访群众所在单位将群众带离,并认真接谈处理。
7.对经反复做疏导工作,群众仍不到指定场所的;对信访局已主持接谈协调处理完毕,并已作出明确答复,群众仍坚持滞留接待场所不返回以及无理纠缠的,由向阳公安分局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措施将群众带离,并配合涉访单位将群众带回。
8.信访局可按有关领导的指示,通知督促有关街道办事处、村屯或区直部门的领导按时到场做工作。
在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具备相应的通讯条件,确保信息通畅。
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确保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的工作用车。
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应视其情况为劝返群众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必要时,应请医护人员到场,并配备救护车辆及必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公安机关应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的警力到现场做好信访秩序的维护工作。依法打击以上访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稳定。涉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访秩序的维护工作。
为加强信访事件的预防,化解矛盾在基层,区政府建立信访值班制度,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按照值班表参加值班,作为当天接待和解决上访保障措施之一。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对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以及在处置工作中因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力造成处置不当,或因隐瞒、谎报、缓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过现场处置,群众被劝返回街道办事处(村屯)后,涉及的街道办事处(村屯)和区直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使群众反映的有道理且能够解决的问题迅速处理落实到位;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并拿出解决问题的计划方案。
2.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后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到位,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处理结果有批示的,要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3.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未对群体性上访事件后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该事件应依法按政策予以处理,并在2个月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按程序上报。
各部门、各级信访机构应及时总结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的建议,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开展修订工作: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由区信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向阳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管理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养老机构应对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养老机构场所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事故,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针对民政服务对象和管理人员的各类恐怖袭击、暴力事件,自然灾害、影响机构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事故等。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分级,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划分标准,并针对养老机构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相应提高了等级划分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I级):机构所在区域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机构所在区域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机构所在区域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机构所在区域内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深化全过程风险管理,做到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现有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区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管理、科学应对。强化社会各类主体法定责任,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实现应对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利用科技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6.坚持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成立向阳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主管行业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
区财政局
区住建局
区城管局
区卫健局
区应急局
区市场局
向阳公安分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向阳交警大队
向阳生态环境局
区信访局
区工信局
区教育局
区水务局
区民政局
区人社局
区工信局
区商务局
区发改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村屯
各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村屯)分管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养老机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养老机构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组织指挥应对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调查;向区政府报告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向阳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向阳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向阳区民政局,主任由向阳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向阳区民政局相关科室、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
2.建立相关的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
3.收集相关信息,全日制受理和收集养老机构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4.组织养老机构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5.发生养老机构突发事件时,负责甄别事件级别,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6.根据分工组织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7.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启用财政预算费,保障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3.区住建局:负责协调供气、供水、供热单位,保障养老机构的供需要求。
4.区城管局:负责恶劣天气、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城市管理相关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5.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抢救受伤人员,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传播。
6.区应急局:负责参与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拨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按要求组织或参与涉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7.区市场局:负责指导、协助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危害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8.向阳公安分局:负责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指导、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现场稳定等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查清事实,追究刑事责任。
9.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事发养老机构的请求,参与火灾等现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其他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将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灾害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屯)负责同志组成。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环境监测、抢险救援、安保维稳、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区民政局牵头,配合指挥部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2.安保维稳组:由向阳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一定范围的交通管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负责紧急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同时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等。
4.环境监测组:由向阳生态环境局牵头,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确定事故危害区域,并通报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进一步扩大。
5.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主要负责事故抢险。
6.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提供物资、经费、交通、电力、通讯等保障。
7.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联络新闻媒体,协调指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并配合发布和宣传疏散路线,稳定民心。
8.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属地街道办事处(村屯)配合,主要负责事故所涉及的安置、抚恤、赔偿等前期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有关登记和统计工作等。
9.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属地街道办事处(村屯)配合,主要负责事故养老院的重建和恢复。
10.专家组:由区民政局牵头,调集市、区专家库成员,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
11.调查评估组:由区民政局、区应急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养老机构存在的潜在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
1.全面风险识别:区政府组织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预案总则部分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结合养老人口、养老院建筑、地理、气候等特点,定期开展全面风险调查。
2.识别范围:覆盖全区所有养老院和社会生活环节。
3.识别方法:综合运用隐患排查、专家检查、舆情分析、案例复盘、公众反映等多种方式,动态更新风险源信息。
4.科学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评估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两个维度,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6.风险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将风险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并建立《向阳区养老院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清单》,分类分级清单由行管部门填写,作为精准施策的依据。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控,采取以下针对性控制措施,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消除风险: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和养老产业政策,从源头上消除重大风险。
2.技术控制:在重点养老单位、重点场所和重要设施中,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如安装自动灭火系统、安全监控报警装置、抗震加固结构等,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3.管理控制:养老行业主管部门、养老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分级负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养老重大风险由区政府和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管控;较大及一般风险由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养老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管控本单位风险。
5.隐患排查: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6.应急准备:对于无法彻底消除的风险,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演练、建设应急队伍等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降低事件发生后的损失。
7.宣传与培训: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风险防范、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全社会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1.动态监测: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养老重大风险和重点危险源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信息通报及情况反馈工作。
2.定期评审:建立风险动态评估机制。区政府定期组织全区风险形势分析会商。当出现法律法规变化、产业结构升级、重要设施建设等情形时,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更新风险清单与管控措施。
区民政局各有关职能科室会同相关部门(包括局内其他科室),根据天气情况、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预测预警及检查自查情况,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情况,向有关科室及养老机构提出风险警示信息和监管建议。其他成员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给各对口职能科室,以便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工作。
2.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区民政局收集到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用红色(I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表示:
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预警(I级)和橙色预警(Ⅱ级)报省人民政府后,由省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黄色预警(Ⅲ级)由市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蓝色预警(Ⅳ级)由区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
发布的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终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民政局、相关街道办事处(村屯)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向养老机构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救援和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加强养老机构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街道办事处(村屯)要立即如实向区民政局报告。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报告向阳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起因、现状等,并予以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确认后,采取预警措施,通知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村屯)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抄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补报的方式。
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事故发展趋势;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6.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要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村屯)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1.分级响应机制
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响应与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养老机构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装备,参与由省政府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领导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现场工作。
较大事故(Ⅲ级)响应与处置:发生较大养老机构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并接受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
一般事故(Ⅳ级)响应与处置:发生一般养老机构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
2.应急响应程序
区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故的状况,初步确定事故响应的级别,分别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单位赶赴现场,根据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同时上报事故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
3.应急响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组织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1.指挥和协调机制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后,各有关单位得到信息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或队伍赶赴指定位置,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本着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的原则,迅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处置任务。
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通报事故情况,明确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
(2)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和指导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等。
3.指挥与紧急处置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援。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会同区卫健局,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危害控制、抢险救灾。根据事故的性质及科室职责,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地街道(村屯)、养老机构,开展应急处置,抢救伤员、保护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将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3.事故调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维护稳定。公安等部门及事发单位分管安全保卫的人员,加强治安管理,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1.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必须经区政府认定后,由区民政局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对外进行发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争取社会的支持和理解。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工作。
2.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与养老机构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的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公告等方式进行发布。
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到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或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②事发现场、涉事人员得以有效控制,灾害险情得到有效遏制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由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街道、村屯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现场控制遵循“生命至上、快速响应”原则,旨在隔离危险、疏散人员、稳定秩序。
1.通用控制流程
(1)隔离与警戒:第一发现人立即报警并初步处置(如断电、关阀)。应急队迅速设立警戒区,隔离危险源。
(2)疏散与清点:启动应急广播,组织疏散。员工按分工优先转移失能老人至安全集结点,并立即清点人数。
(3)秩序维护:保障救援通道畅通,管控人员进出,安抚老人情绪,防止次生事故。
2.分项控制要点
(1)火灾:关防火门,湿毛巾捂口鼻低姿疏散,禁乘电梯。
(2)燃气泄漏:关总阀,开窗通风,禁用明火电器。
(3)食品安全事件:立即封存可疑食品、原料及样本,停止供餐。
(4)传染病:立即隔离疑似病例,限制区域人员流动,做好防护消杀。
(5)极端天气:将老人从危险区域转移至内部避难区,加固设施防坠。
(6)人员走失:立即组织楼内及周边搜寻,调取监控追踪。
3.基本要求
处置人员须确保自身安全,做好防护。专人记录事件过程,并主动配合接替的专业救援力量。
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伤病人员的安置、补偿,死亡人员的家属安抚及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处置组会同事发地街道,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区民政局应当尽快协调配合区有关部门或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计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区民政局、红十字会负责发动社会、个人和境外机构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协助区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区民政局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各应急处置机构应根据职责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并建立储备数据库以供随时调用。主要的应急力量包括:公安、消防、医疗救护、专家咨询等队伍。
区卫健局负责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各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
向阳交警大队负责协调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向阳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发地街道、村屯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同时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账户制度,对应急经费的申报、审批和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制定,根据区政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辖区内各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应在本预案指导下编制本单位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触电事故应急预案、治安案件应急预案、老人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和其他事故应急预案等。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1.区民政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区民政局提出修订意见。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区政府要求,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起草,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附件
附件: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附件
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LS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1.风险矩阵法的主要内容是:识别出存在的风险,分析和评价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二者相乘,得出风险的风险值,确定风险级别,进而决定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数学表达式为:R=L×S,其中,
R代表风险值;
L代表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
S代表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
2.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取值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对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取其最大值作为最终L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L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对照过程中,涉及到资料的,要见证到具体名称和条款;涉及到人员的,要具体到所有参与者。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用事件发生的概率表示,取值如下表所示:
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参考取值表
|
L |
参考频率 |
人员情况 |
设备设施、工器具及材料 |
环境 状况 |
规程和针对性管理方案 |
|
5 |
本企业一年内发生过 |
无培训,无经验 |
超期运行或超检验期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区域;存在或可能产生危害气体 |
没有 |
|
4 |
本集团一年内发生过 |
有培训但培训时间不够或未达成效果 |
保护自动装置功能不完善,存在质量缺陷 |
作业空间受限;作业立体交叉;恶劣气象条件;高空或在运行设备设施上作业 |
有,但不完善,且只偶尔执行 |
|
3 |
本行业一年内发生过 |
经验不足,多次出现差错 |
基本完好,但安全装置不完善 |
通风、光照或温度需要采取措施才能作业;周围有运行设备;立面有同时作业 |
有,较完善,但只部分执行 |
|
2 |
全国范围一年内发生过 |
偶尔出现差错 |
总体完好,但有缺陷 |
通风、光照或温度不影响作业;系统停运;同一作业面有其它作业 |
有,完善,但偶尔不执行 |
|
1 |
从未发生过 |
培训充分,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 |
完好,无缺陷 |
通风、光照良好,温度适宜;系统停运且周围无运行设备 |
有,完善,严格执行 |
注:当缺少基础资料或者无法取得充分可靠的数据或者分析数据不具有成本效益性时,取值可参照类似性质、规模企业的业内平均水平。
3.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取值
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二个维度对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取值,以最大值作为最终S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S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
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参考取值表
|
S |
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
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设备设施损坏 |
|
5 |
3人及以上死亡或7人及以上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 |
|
4 |
1-2人死亡或3-6人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
|
3 |
造成1至2人重伤或3至6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
|
2 |
1至2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1 |
1至2人轻微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
4.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4.1风险值(R)
根据公式R=L×S计算出风险的风险值(R),并取最大值作为该风险的最终风险值(R)。
风险矩阵(R)

4.2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值(R)的大小,将风险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LEC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表1 可能性(L)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如果危害事件发生,即产生最可能和预期的结果(100%) |
频繁:平均每6个月发生一次 |
10 |
|
2 |
十分可能(50%) |
持续:平均每1年发生一次 |
6 |
|
3 |
可能(25%) |
经常:平均每1~2年发生一次 |
3 |
|
4 |
很少的可能性,据说曾经发生过 |
偶然:3~9年发生一次 |
1 |
|
5 |
相当少但确有可能,多年没有发生过 |
很难:10~20年发生一次 |
0.5 |
|
6 |
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尽管暴露了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发生过 |
罕见:几乎从未发生过 |
0.1 |
表2 暴露率(E)基准值
|
序号 |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持续(每天许多次) |
暴露期大于2倍的法定极限值 |
10 |
|
2 |
经常(大概每天一次) |
暴露期介于1~2倍法定极限值之间 |
6 |
|
3 |
有时(从每周一次到每月一次) |
暴露期在法定极限值内 |
3 |
|
4 |
偶尔(从每月一次到每年一次)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和法定极限值之间 |
2 |
|
5 |
很少(据说曾经发生过)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内 |
1 |
|
6 |
特别少(没发生过,但有发生的可能性) |
暴露期低于正常允许水平 |
0.5 |
表3 后果(C)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
分值 |
|
|
1 |
人员伤亡 |
(1)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10人。 |
10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1000万元。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大范围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3~9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2 |
人员伤亡 |
(1)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3~9人。 |
50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一般电力安全事故且中断安全记录。 |
||
|
环境污染 |
(1)造成较大范围的环境破坏;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
|
3 |
人员伤亡 |
(1)造成重伤1~2人。 |
2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内部统计事故。 |
||
|
环境污染 |
(1)影响到周边居民及生态环境,引起居民抗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难治愈或造成3~9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4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3人以上。 |
1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一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对周边居民及环境有些影响,引起居民抱怨、投诉。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
|
5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1~2人。 |
5 |
|
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二类障碍。 |
||
|
环境污染 |
(1)轻度影响到周边居民及小范围(现场)生态环境。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
||
|
6 |
人员伤亡 |
(1)可能造成人员轻微的伤害(小的割伤、擦伤、撞伤)。 |
1 |
|
设备损坏 |
(1)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 |
||
|
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异常。 |
||
|
环境污染 |
(1)对现场景观有轻度影响。 |
||
|
职业健康损害 |
(1)可能造成1~2例有健康影响的事件。 |
||
表4 风险等级(D=L×E×C)标准
|
序号 |
风险等级 |
判定条件 |
|
1 |
重大风险 |
D≥400 |
|
2 |
较大风险 |
200≤D<400 |
|
3 |
一般风险 |
70≤D<200 |
|
4 |
低风险 |
D<70 |
附件:
佳木斯市向阳区防汛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为了切实做好向阳区洪水灾害事件的防御工作,预防、减轻重大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辖区洪涝及其它灾害引发的恶性事故发生,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向阳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2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主席令第7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6.《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7.《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8.《松辽流域主要江河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9.《佳木斯市防汛应急预案》(佳政办规〔2021〕4号)
10.《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向阳区内由于降雨天气过程或流域上游来水导致的江河洪水、冰凌洪水、水利工程出现严重险情以及由于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控的原则。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不断提高防洪的现代化水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洪工作要以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管理措施。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防洪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4.坚持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依法防汛,防汛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公众参与,专群结合的原则。动员全区各种救援力量,必要时通过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防汛抗洪任务。
6.坚持资源结合,协调联动的原则。人员、资金、物资、通信、医疗等主管部门要优化组合,密切合作、协调联动。
7.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发挥防汛指挥系统作用,提高管理及指挥人员素质。
向阳区位于佳木斯市中心区域,西起红旗街、万新街,东至中山街,南起同三高速公路,北至松花江(柳树岛)。辖区总面积38平方公里,人口29.5万,辖5个街道办事处、30个社区、5个行政村和3个柳树岛自然屯。
向阳区所属的佳木斯市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雨热同期。冬长夏短,无霜期140天左右,年平均降水量527毫米,日照时数2525小时,有效积温2590℃。全区均属三江平原内,北临松花江,区内地势平坦。
向阳区在黑龙江东部地区形成了现代商贸、现代教育医疗、现代科技文化、现代生态观光旅游集散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中心态势,是佳木斯市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高度汇集的中心,向阳区生产总值达52.74亿元以上。
1.洪水风险成因
我区洪水按其成因条件可分为:暴雨洪水和冰凌洪水。暴雨洪水又可分为松花江暴雨洪水、内河暴雨洪水。
(1)松花江洪水特性及成因分析
松花江流域面积为54.6万km2,其中佳木斯段以上为52.8万km2,占流域面积的96.7%。松花江佳木斯段洪水主要来自松花江干流,一般为7至8月份连绵不断的大、中降雨所致。松花江上游和牡丹江主要受南来水影响,降雨特点是雨量大而集中,产生的洪水峰高、量大;中下游受北来水影响,降雨特点是阴雨连绵强度小,与南来水相遇时,将出现暴雨而产生大洪水。
(2)内河暴雨洪水特性及成因分析
我区境内王三五河、英格吐河、杏林河为主3条内河。从实测资料看,夏秋汛主要发生在7∽9月份,内河洪水过程一般为单峰型,洪水陡涨陡落。因此,具有突发性强、历时短、破坏性大等暴雨特性。
(3)冰凌洪水特性及成因分析
松花江佳木斯江段,由于纬度高,气温低,冰盖厚度大,河流由西南向东北走向,多弯段浅滩,解冻时上游晚于下游,在同一热力条件下,各河段解冻日期不同,易出现冰坝,造成河道堵塞,壅高水位,河水出槽,冰排上岸。冰坝溃坝时又易在下游形成水位较高的凌汛。
(4)洪水特性及成因分析
洪水灾害发生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地质地貌因素,二是气象水文因素,三是人类活动因素。主要有强降雨和气温显著升高,容易形成局部地域强降水的天气时,可能造成洪水发生。致灾因素具有自然和经济社会的双重属性,具体表现为它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受降雨量及降雨强度、地形地质及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
本区域主要是暴雨洪水,是由较大强度的降雨,且降雨集中形成的。首先同气候和地理条件相关,受季风气候特点的影响,冬季吹北风,空气干燥;夏季吹南风,空气潮湿,雨季多发生在这个时期。降雨往往集中在6月至9月几次暴雨过程中,占正常年降水量的80%以上。
2.松花江佳木斯站洪水成果及洪水传播时间
松花江佳木斯站各频率洪水成果采用《佳木斯城市防洪规划》成果(以后的叙述中高程均采用大连高程)。
1.松花江干流防洪工程
松花江干流佳木斯向阳区段堤防工程主体已经完工,多年修建提高到50年一遇标准。
2.柳树岛防洪工程
柳树岛是松花江下游较大的江心岛,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城区北侧。柳树岛由大小不一的10个岛屿组成。岛东西长5公里多,南北宽3公里多,总面积11.24平方公里,平均地面高程78米(大连高程)。
受地势因素,洪水至时通常以通过流量分摊给南汊和北汊河道,目前岛防洪逐渐完善中,水位超常时以人员及牲畜撤离为主方式。
3.辖区内3小河流域防洪工程
本辖区内三条内河以季节性为主,一般强降雨或上游内河排洪会导致水位增高。近年来市区两级对河道及时清理,泄洪能力大幅提升,城市建设配套等能够满足河段的防洪要求。
主要防御对象:一是柳树岛3个自然屯,保护耕地603公顷,二是三条内河所经两侧工商业居民等;三是和平村、江南村、光复桥、中山桥、长安桥、西林桥、解放桥、学府桥、通江桥、通源桥及城区内地势低洼平房区。
发生洪涝灾害,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抗击洪水工作。
总 指 挥: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区政府主管农业副区长
区应急局局长
区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
区信访局
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审计局
区文旅局
区民政局
区商务局
区住建局
区应急局
区水务局
区教育局
区卫健局
区市场局
区城管局
区营商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工信局
向阳生态环境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向阳公安分局
向阳交警大队
各街道办事处
各村屯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部第一副总指挥审批。
向阳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局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1.统一指挥、领导和组织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指令;
3.组织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4.组织防汛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并报告全区雨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依法发布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做好洪水调控调度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协调救援队伍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救灾任务;
6.调拨防汛抢险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7.负责组织柳树岛人员安全转移。必要时组织其他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1.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组织开展全区防汛工作,贯彻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提出防汛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策;
3.负责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
4.负责区级防汛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1.总指挥职责
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区防汛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2.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抓好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检查防汛工程和协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中省直单位的抗洪抢险、转移、救灾等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抢险宣传工作导向,及时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工作。
(2)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防洪工程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3)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救灾及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统一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组织编制防汛应急预案,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4)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防御洪水调度,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持,适时开展洪汛灾害会商。组织落实应急度汛工程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协调市有关部门做好水情监测预警预报和水文水资源监测分析、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
(5)区住建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度汛、城市排水除涝工作和组织洪灾损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及时下拨防汛正常经费、防洪工程维修费,以满足防汛需要。遭遇较大洪水时,筹措防汛抢险物资购置费及特大洪水防汛费,组织协调防洪救灾资金,及时下拨。
(7)区民政局:管理、社会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内。
(8)区工信局:及时掌握工业受灾情况,负责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信息,指导各企业开展自助救灾和有关防洪科学技术和设施的推广运用。
(9)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地面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防汛所需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基础地质资料和技术支持。
(10)区卫健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11)区教育局:负责汛期教育系统防洪工作,指导灾区学校灾后重建、危房改造和恢复教学秩序,加强学生防洪自救知识学习和安全教育工作。必要时提供学校设施作为防汛临时避险场所。
(12)向阳公安分局:负责防汛期间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紧急防洪期间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保障社会稳定、防洪和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安全。
(13)向阳交警大队:为防汛指挥、抢险等专用车辆的行驶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条件。
(14)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5)区城管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城市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16)街道办事处、村屯:编制本辖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救灾工作。
(17)其他部门:按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参加防汛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根据需要组成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宣传、后勤保障、抢险救援、安全保卫等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救援行动。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水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协调联络,传达落实上级指示批示、部署命令,起草下达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文件,召集会议,收集、整理、交换信息,报告情况,统计核查灾情,沟通涉外事务。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向阳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队伍、基层抗洪抢险队伍组成。
职责:协助险情所在单位实施防汛救灾工作。
3.安全保卫组
由向阳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组成。
职责:负责防汛救灾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设立警戒区。
4.技术支持组
由区水务局、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生态环境局及相关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水利工程和防洪水量调度、气象与水文分析预报、抗洪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及指导。
5.信息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职责: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
6.物资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调拨抗洪抢险救灾物资、采购应急物资等工作。
区防汛专家组可以区内聘请,也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从专家库中选派。防汛专家库由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测绘、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相关不同专业专家组成。
专家组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方案,对防汛抢险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在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协助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洪抢险。
向阳区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通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防汛工作的潜在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
1.全面风险识别:区政府组织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预案总则部分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结合辖区人口、产业、地理、气候等特点,定期开展全面的防汛风险调查。
2.识别范围:覆盖全区各行业、各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生活环节和水利设施等,重点针对域内流域、湖泊、溪流、排水设施、低洼区、高架桥地、老旧小区、城市生命线工程(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松花江沿岸等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
3.识别方法:综合运用防汛隐患排查、专家检查、舆情分析、案例复盘、公众反映等多种方式,动态更新风险源信息。
4.科学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防汛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防汛风险等级。
5.评估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两个维度,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防汛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6.风险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将防汛风险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并建立《向阳区防汛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清单》,分类分级清单由行管部门填写,作为精准施策的依据。
根据防汛风险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控,采取以下针对性控制措施,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消除风险: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从源头上消除防汛重大风险。对无法彻底消除的重大风险,鼓励通过优化区域布局、升级改造排水设施、实施防汛工程等先进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风险。
2.技术控制: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重要排水设施中,加强防汛安全设施建设,如防洪排涝设施、安全监控报警装置、设施加固结构等,提升防汛科技水平。
3.管理控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健全防汛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汛应急预案。
4.分级负责: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重大防汛风险由区政府和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管控;较大及一般防汛风险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各街道办事处(村屯)负责问题发现后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汛问题处置以及跟踪后续整改工作;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管控本单位防汛风险。
5.隐患排查:建立常态化防汛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发现的防汛隐患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6.应急准备:对于无法彻底消除的防汛风险,通过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储备防汛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演练、建设应急队伍等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降低事件发生后的损失。
7.宣传与培训:加强防汛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汛风险防范、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全社会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1.动态监测: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防汛重大风险和重点危险源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防汛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街道办、村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后立即上报。
2.定期评审:建立防汛风险动态评估机制。区政府定期组织全区防汛风险形势分析会商。当出现法律法规变化、城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升级、重要设施建设等情形时,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更新风险清单与管控措施。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来自市级气象、水文部门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工程信息
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级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监测和巡查,掌握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和险情信息。
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出险时间、地点、险情种类、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洪水灾情信息
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1.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和抢险队伍,坚持业务培训和完善预报预警的制度机制。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物料准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防汛重点部位提前确定土石料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预警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气象水文准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市气象和水文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获得气象信息和水文情报。
(7)防汛检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前开展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等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对在洪泛区、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审核其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提出的防御措施。
2.气象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由市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蓝、黄、橙、红由低到高四个级别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接收、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江河洪水预警
江河洪水预警按照《黑龙江省主要江河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黑水办发〔2020〕8号)文件要求,市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转发省以上水文部门发布的蓝、黄、橙、红四个级别预警信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接收、通报预警信息。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行动等防汛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共享。
防汛信息的报送,按“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详情”的原则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当预测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松花江干流重要堤防、穿堤涵闸、穿堤泵站等发生较大险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统一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和抢险队伍启动抢险预案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在较大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水受灾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较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补充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发生特别严重的汛情、险情、灾情时,各成员单位立即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实后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根据市防汛办要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对每一次洪水的雨水情、灾险情、抗洪行动等予以小结,并根据给定的量化指标作出科学的防汛工作评价,洪水结束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1.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办公室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稿件、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原则,建立属地为主、邻里互助机制,提升全民自救互救能力。
社区、物业、村屯:组建志愿者队伍,登记脆弱人群,组织预警传达和先期互助。
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预案,明确安全员,组织人员疏散和互救。
家庭与个人:备置应急物资,熟悉转移路线,参与邻里互助。
1.汛前准备:
(1)熟悉风险点与转移路线;
(2)家庭备足3天应急物资;
(3)关注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后:
(1)志愿者协助脆弱人群转移;
(2)及时组织人员提前避险;
(3)车辆转移至安全区域。
3.灾害发生时:
(1)被困时向稳固高处转移并发出求救信号;
(2)立即切断室内电源、水源、燃气开关;
(3)用工具实施岸上救援(严禁盲目下水);
(4)遭遇山洪时向两侧高地逃离。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市气象部门的预报,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报,启动同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1.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
①辖区内王三五河、英格吐河二条内河中一条发生接近10年一遇洪水,且水位有上升趋势。
②辖区内松花江段发生5年一遇洪水。
③河流堤防出现险情,有决口风险。
④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一般威胁。
⑤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2)响应程序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请示,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启动响应程序的决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响应行动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响应工作,消防救援大队和各单位的防汛救援队伍做好随时参加抢险救援准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会商会议、防汛部署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抢险队及防汛物资管理部门要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畅通。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发布汛情信息,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及有关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排险的各项工作。必要时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
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及有关单位及时上报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信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每天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出现各类防汛突发事件,特别是出现严重险情和灾情,涉及人员安全的防汛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
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
①辖区内王三五河、英格吐河一条内河同时发生5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一条河流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②辖区内松花江段发生5年一遇洪水,且水位有上升趋势。
③河流干流堤防出现多处较大险情,有决口风险。
④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较大威胁。
⑤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2)响应程序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请示,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启动响应程序的决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采取如下措施: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成立抢险救援、物资保障、信息宣传等工作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会商会议、防汛部署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将相关情况报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负责防汛指挥,必要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
抢险队及防汛物资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要全部上岗到位。
各应急抢险队伍应提前在重点防汛部位部署,确保50%以上的应急力量在岗待命,通信畅通。重点防汛部位要提前调集防汛抢险人员到位,同时要安排巡逻组到其他防汛部位巡逻,随时掌握情况。相关物资储备单位要保证物资随时调出。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有关要求,对抢险现场提供抢险物资、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医疗防疫、运输等后勤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已经或可能出现的险情密切关注,视所辖区域的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每1小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洪水调度方案和应急响应动态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出现各类防汛突发事件,特别是出现严重险情和灾情,涉及人员安全的防汛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
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
①辖区内王三五河、英格吐河二条内河同时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一条河流发生接近15年一遇洪水。
②辖区内松花江段发生5至10年一遇洪水。
③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有决口风险。
④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⑤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2)响应程序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负责请示,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启动响应程序的决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响应行动
在Ⅲ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采取下列应急响应行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联席值班室,相关成员单位派驻联络员24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领导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联系,获得最新的洪水灾害信息。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4小时内派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各工作组开始进入防汛一线参加救援。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健康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
提前在重点防汛部位上岗到位,出动能力70%以上,确保通信畅通。
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
①辖区内王三五河、英格吐河二条内河同时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一条河流发生接近20年一遇洪水。
②辖区内松花江段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
③河流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④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特别严重威胁。
⑤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2)响应程序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请示,经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启动响应程序的决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各单位防汛队伍等)全力抗洪救灾。
(3)响应行动
在Ⅱ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采取下列应急响应行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每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组视情况组织召开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各应急抢险队伍应全员在重点防汛部位上岗到位,确保90%以上的应急力量投入战斗,并保障通信畅通。视汛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支援。
紧急防汛期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向阳公安分局、向阳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依法交通管制。
1.江河洪水
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批准的防汛应急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综合性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必要时请求消防救援大队、民兵组织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汛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利,保障抗洪抢险救援的顺利实施。
2.渍涝灾害
当出现渍涝和城市内涝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灌排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强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3.凌汛灾害
发生凌汛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决策。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集区内资源和力量,迅速开展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防护及救援等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破冰除凌。松花江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市级预案进行,由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实施。
4.台风灾害
当预报有台风入境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随时关注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加强值班值守,组织会商研判,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及时发布预警,提前全面部署各项防范应对措施。
当出现险情和灾情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及时处置险情,把保证人员安全放在首位。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全社会动员与地区间协调,按照群防联动机制,落实自保避险措施。
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制定堵口、抢护方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三)抢险救灾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调集相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四)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市、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就近从防汛物资储备点调拨。
(五)群众的安全防护
内河、松花江堤坝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到安全区域。
区民政部门、区卫生医疗部门要协助街道办事处、村屯等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防汛抗旱指挥部、街道办事处、村屯防洪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通过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动员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有权调拨交通、电力、通信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
(七)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干流控制站和内河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填写应急结束审批表,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核批准后,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响应结束后,应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2.进入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街道办事处及村屯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4.洪水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任何人发现堤防、内河等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受理部门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6.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7.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提出报告,经批准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Ⅳ、Ⅲ级响应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Ⅱ、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组织、动员、调度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抗洪抢险救援,按照权限调度防洪工程。
由供电、电信、移动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按各自职责组织指挥灾区供电、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畅通。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土工布、铁线、木桩、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发电机组、便携工作灯、投光灯、电缆线、小型挖掘机、强排水泵等工具,均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物资组负责。
区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
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区抢险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向阳消防救援大队、各单位组建的机动抢险队及各街道办事处、村屯防汛分指挥部组建的群众性抢险队伍。
3.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健局、疾控中心具体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4.治安保障
向阳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向阳交警大队负责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运输道路保障等工作。
5.物资保障
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具体负责救灾物资供应和救灾药品供应。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局等部门负责灾民粮、油供应,以及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物价稳定。
6.经费保障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做好资金预算,保障防汛工作、物料储备、抢险救援和水毁工程修复所需资金。
7.社会动员保障
进入防汛紧急期,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各类社会力量及团体须根据抗洪救灾的需要服从指挥,听从调度。
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发改、住建、水务等部门指导洪水灾害易发区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9.制度保障
(1)防汛会商制度
汛情会商制度。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水文、气象等部门对汛情进行不定期会商,为防汛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抢险技术方案会商制度。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利和防汛专家,分析会商抢险方案,为防汛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民主决策,统一调度。
(2)防汛工作检查制度
汛前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对防汛准备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围绕思想、组织、机构、度汛方案、防洪工程、物资、经费、河道清障、通信、预警、防汛信息系统和水情、气象预报等方面进行。
(3)洪涝灾害核查统计制度
为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洪涝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和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制定洪涝灾害核查统计制度,具体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报表主要内容有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范围、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等方面造成的损失。认真核实灾情,避免重复统计,确保灾情数据真实可靠。
(4)防汛值班值宿制度
进入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由领导带班,值班人员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情、工情、灾情等汛情。按时了解雨情、水情实况和水文气象预报,当出现较大雨情、水情时,值班人员须及时了解堤防等防洪工程的运行和防守情况。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按程序处理,并迅速核实受灾范围、人员伤亡及已采取的抢救措施。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防汛专家组,负责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及调度方案的分析研究。
各街道办事处、村屯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平战结合,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村屯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助、指导应急队伍,每年汛前组织实战演习。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区政府对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在影响全区的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完成后,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表彰有功人员。
(1)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抗洪救灾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追究
在洪水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本预案规定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实施洪水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
(2)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执行命令指挥的,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4)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资金的。
(5)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和玩忽职守的。
(7)对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区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由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向阳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供电单位等组成。
指挥部下设救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救灾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局及时调拨用于受灾人员生活保障的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人员,做好受灾人员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受灾人员完成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区卫健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区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人员,保障基本生活,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鼓励各类保险公司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投保情况,及时深入灾区进行查勘和理赔。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六)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政府临时成立的募捐办公室负责管理与监督。
每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街道办事处、村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1.洪水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汛期:指江河水域中水位自开始上涨到回落的期间。我区汛期分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为4月1日至5月15日,夏汛期为6月15日至9月20日。
3.防汛:为防止或减轻洪水灾害,在汛期进行的防御洪水工作,其目的是保证内河、堤防的内河下游地区的安全。防汛主要工作内容是:江河内河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的巡查防守,暴雨天气和洪水水情预报,蓄洪、泄洪、分洪、滞洪等防洪设施的调度运用。出现非常情况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发现险情后的紧急抢护和洪灾抢救等。
4.险情:在大汛期或平时高水位时,水压力、流速和风浪加大,各类水工建筑物均有可能因高度、强度不足,或存在隐患和缺陷而出现危及建筑物安全的现象。
5.抢险:指在高水位期间或退水较快时,江河堤防、内河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突然出现渗漏、滑坡、坍塌、崩岸、裂缝、淘刷等险情时,为避免险情的扩大以致工程失事,所进行的紧急抢护工作。
6.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等方案的统称。
7.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10.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松花江段的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内河水位接近设计洪水水位,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12.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坝体垮坝等险情。
13.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及堤防和水库(水电站)安全等险情。
14.大江大河:指流域面积5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15.中河:指流域面积在1万至5万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
16.小河:指流域面积小于1万平方公里的河流。
17.降水等级划分:24小时降雨量小于10毫米为小雨,10—25毫米为中雨,25—50毫米为大雨,50—100毫米为暴雨、100—250毫米为大暴雨,250毫米以上为特大暴雨。
18.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19.保证水位: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
20.洪水预报: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称暴雨洪水预报。它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出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21.洪水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上、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水库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22.防汛会商:由政府领导或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负责人主持、参与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应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人员等。会议主要议题是对抗洪抢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原则上每5年组织对预案进行定期评审一次,并按情况进行修改。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经区政府审批,由区政府办印发。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三、附件
附件: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附件
风险分级管控及评价方法
LS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1.风险矩阵法的主要内容是:识别出存在的风险,分析和评价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二者相乘,得出风险的风险值,确定风险级别,进而决定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数学表达式为:R=L×S,其中,
R代表风险值;
L代表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
S代表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
2.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取值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对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取其最大值作为最终L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L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对照过程中,涉及到资料的,要见证到具体名称和条款;涉及到人员的,要具体到所有参与者。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用事件发生的概率表示,取值如下表所示:
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参考取值表
|
L |
参考频率 |
人员情况 |
设备设施、工器具及材料 |
环境 状况 |
规程和针对性管理方案 |
|
5 |
本企业一年内发生过 |
无培训,无经验 |
超期运行或超检验期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区域;存在或可能产生危害气体 |
没有 |
|
4 |
本集团一年内发生过 |
有培训但培训时间不够或未达成效果 |
保护自动装置功能不完善,存在质量缺陷 |
作业空间受限;作业立体交叉;恶劣气象条件;高空或在运行设备设施上作业 |
有,但不完善,且只偶尔执行 |
|
3 |
本行业一年内发生过 |
经验不足,多次出现差错 |
基本完好,但安全装置不完善 |
通风、光照或温度需要采取措施才能作业;周围有运行设备;立面有同时作业 |
有,较完善,但只部分执行 |
|
2 |
全国范围一年内发生过 |
偶尔出现差错 |
总体完好,但有缺陷 |
通风、光照或温度不影响作业;系统停运;同一作业面有其它作业 |
有,完善,但偶尔不执行 |
|
1 |
从未发生过 |
培训充分,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 |
完好,无缺陷 |
通风、光照良好,温度适宜;系统停运且周围无运行设备 |
有,完善,严格执行 |
注:当缺少基础资料或者无法取得充分可靠的数据或者分析数据不具有成本效益性时,取值可参照类似性质、规模企业的业内平均水平。
3.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取值
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二个维度对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取值,以最大值作为最终S值,即满足若干条件之一时就取对应的S值,而无需满足所有条件。
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参考取值表
|
S |
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
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设备设施损坏 |
|
5 |
3人及以上死亡或7人及以上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 |
|
4 |
1-2人死亡或3-6人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
|
3 |
造成1至2人重伤或3至6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
|
2 |
1至2人轻伤 |
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1 |
1至2人轻微伤 |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
4.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4.1风险值(R)
根据公式R=L×S计算出风险的风险值(R),并取最大值作为该风险的最终风险值(R)。
风险矩阵(R)

4.2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值(R)的大小,将风险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LEC法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准则
表1 可能性(L)基准值
|
序号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如果危害事件发生,即产生最可能和预期的结果(100%) |
频繁:平均每6个月发生一次 |
10 |
|
2 |
十分可能(50%) |
持续:平均每1年发生一次 |
6 |
|
3 |
可能(25%) |
经常:平均每1~2年发生一次 |
3 |
|
4 |
很少的可能性,据说曾经发生过 |
偶然:3~9年发生一次 |
1 |
|
5 |
相当少但确有可能,多年没有发生过 |
很难:10~20年发生一次 |
0.5 |
|
6 |
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尽管暴露了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发生过 |
罕见:几乎从未发生过 |
0.1 |
表2 暴露率(E)基准值
|
序号 |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
分值 |
|
|
人员伤亡、火灾、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 |
职业健康损害 |
||
|
1 |
持续(每天许多次) |
暴露期大于2倍的法定极限值 |
10 |
|
2 |
经常(大概每天一次) |
暴露期介于1~2倍法定极限值之间 |
6 |
|
3 |
有时(从每周一次到每月一次) |
暴露期在法定极限值内 |
3 |
|
4 |
偶尔(从每月一次到每年一次)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和法定极限值之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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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很少(据说曾经发生过) |
暴露期在正常允许水平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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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别少(没发生过,但有发生的可能性) |
暴露期低于正常允许水平 |
0.5 |
表3 后果(C)基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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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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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员伤亡 |
(1)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10人。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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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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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断 |
(1)造成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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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
(1)造成大范围环境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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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3~9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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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员伤亡 |
(1)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3~9人。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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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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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断 |
(1)造成一般电力安全事故且中断安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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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
(1)造成较大范围的环境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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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无法复原的严重职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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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员伤亡 |
(1)造成重伤1~2人。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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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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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断 |
(1)造成内部统计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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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
(1)影响到周边居民及生态环境,引起居民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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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难治愈或造成3~9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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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3人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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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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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一类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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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
(1)对周边居民及环境有些影响,引起居民抱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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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可治愈的职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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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员伤亡 |
(1)造成轻伤1~2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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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损坏 |
(1)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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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二类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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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
(1)轻度影响到周边居民及小范围(现场)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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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损害 |
(1)造成1~2例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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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员伤亡 |
(1)可能造成人员轻微的伤害(小的割伤、擦伤、撞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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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损坏 |
(1)可能造成设备或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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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断 |
(1)造成设备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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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
(1)对现场景观有轻度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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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损害 |
(1)可能造成1~2例有健康影响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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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风险等级(D=L×E×C)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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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风险等级 |
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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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大风险 |
D≥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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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较大风险 |
200≤D<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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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般风险 |
70≤D<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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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低风险 |
D<70 |
监审:张振
审核:赵羿臣
编辑:祝婷